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582民初9044号
原告:陈X,男,1981年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道管凤村凤阳XX。
被告:刘XX,女,1982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XX组0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英,上海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71年5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银杏新XX。
被告:钱XX,男,1963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银杏新XX。
原告陈X、刘XX与被告李XX、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刘XX与被告李XX、钱XX一致确认两被告共同结欠两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两被告共同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收款人:刘XX;开户行:平安XX;账号:623XXXX0021XXX)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两被告共同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两原告律师费损失9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3元、保全费2086元,合计507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四、如两被告有一期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借款本金20万元、律师费损失9000元、案件受理费2993元、保全费2086元,扣除两被告在本协议签订后已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清强制执行。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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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