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胡XX,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湖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莫北XX、346、352号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12MA2H62DD3K。
法定代表人:温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12民初14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XX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X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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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