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珠海XX公司、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91民初3281号

    原告:珠海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99号国金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2380062L。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22024283。

    法定代表人:徐XX,公司董事长。

    原告珠海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立即支付XX公司货款137131.2元及利息(以逾期发货款8971.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逾期验收款854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逾期质保金427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截至2020年7月30日暂计37175.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5日XX公司向XX公司采购能量回馈型电源化成分容柜(型号THCX-100/5-32-Z),总价427200元。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编号×××01),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发货、开票、安装调试、质保义务。但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尚结欠货款137131.2元未付,经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XX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5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XX公司采购能量回馈型电源化成分容柜(型号THCX-100/5-32-Z),合同约定总价427200元。双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编号×××01),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为该合同签订后被告XX公司支付总价的30%预付款;发货前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为发货款;原告发货日期为2015年8月21日,发货款中仍有8971.2元未付;双方约定被告XX公司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的20%即85440元,被告XX公司验收日期为2015年10月29日,该总价款20%未支付;涉案设备质保期为两年;约定自设备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第12个月,被告支付10%质保金42720元,按照合同涉案设备质保期到期之日为2016年10月30日,到期后被告XX公司未支付质保金。

    原告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发货、安装调试、质保义务。被告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货款290068.8元,尚欠货款137131.2元未付,具体为:发货款中仍有8971.2元未付,验收后应付款项85440元未付,到期质保金42720元未付。上述款项经XX公司催要无果。

    上述事实,由原告XX公司提交的《设备采购合同》、物流单、送货签收单、设备验收单、付款通知书等证书在卷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和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经协商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37131.2元,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请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该主张依据不足;对于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部分诉讼权利,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XX公司货款137131.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逾期发货款8971.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逾期验收款854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逾期质保金427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各项逾期利息损失分别按照其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计1893元,由被告山东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4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