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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获得双倍经济补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员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某员工的该项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承担3778.42元。

    ****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存失职,不构成违法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代理律师认为,首先,****公司向某员工发送的通知中写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该理由不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向某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中载明“由于单位的经营需要调整的需要,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公司主张的工作失误决定减员。****公司主张的解除原因存在前后矛盾,应以其向某员工送达的通知为准。其次,****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公司既不能证明某员工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又不能证明受到重大损失,其主张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与某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最后,****公司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公司在一审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公司解除与某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本案中****公司通知某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由于本单位的经营需要调整的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载明“由于某员工劳资工作失误,决定减员”;同时,****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某员工存在严重失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关于某员工严重失职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因此,****公司解除与某员工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依法解除的情形,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某员工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某员工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其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每月应得工资即平均工资为****元,且某员工到****公司工作年限应按13年计算。因此,赔偿金应为***×13个月×2倍=***元

    ……

    判决如下:一、****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员工赔偿金****元;二、****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元;三、****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员工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4日工资***元;四、驳回某员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08月04日,****公司向某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由于本单位的经营需要调整的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2月1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7)第******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裁决:一、****公司向某员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元。二、****公司向某员工支付未安排年休假补偿3778.42元。三、驳回某员工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公司除认为不应给付赔偿金以及承担未休年假工作数额过高提出上诉外,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赔偿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公司没有提起上诉部分不予审理。

    从****公司与某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公司上诉提出某员工严重失职导致多名员工到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与多名员工进行沟通避免了上述员工没有因续签劳动合同问题提起仲裁或诉讼,否则必然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情况看,****公司虽然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称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与其上诉中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一致,但不论是何种原因,****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员工有过失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履行了相关手续。

    ……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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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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