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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签订合同,发生合同纠纷如何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217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XX自编032房-49(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镇宁XX。
法定代表人曾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海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广州XX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龚妍,被告上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海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起诉称:2019年8月1日,广州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签订《展台制作搭建工程合同》,约定由广州XX公司制作搭建2019年9月9日至9月11日期间在北京XX举办的设计中国北京XX台,展台总面积72平方米,广州XX公司需在开展前完成展台全部搭建工作,并做好展会期间的维护及撤展工作,项目总金额128000元,上海XX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预付款76800元,展会结束后两个月内支付尾款51200元。合同签订后,广州XX公司如约完成展台搭建,但多次向上海XX公司催要尾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XX公司支付项目尾款51200元及逾期利息(以51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八计算)。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广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广州XX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搭建过程中出现了漏水等问题,亦未进行补救,给上海XX公司造成损失,而是上海XX公司自行买沙子填补。第二,上海XX公司未支付尾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系因广州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上海XX公司不存在违约问题。第三,由于广州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上海XX公司造成损失,上海XX公司有权要求不支付尾款并要求广州XX公司赔偿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反诉称:《展台制作搭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前期方案沟通,广州XX公司对上海XX公司提出的搭建方案、施工要求、细节确认图等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对上海XX公司强调的确保用电安全不能漏水的质量问题作出了保证,承诺在展览前进行预搭建及灌水测试,但广州XX公司直至最后一天才匆匆搭建,没有确认搭建细节及用电安全,现场施工混乱且未按照事先确定的方案实施搭建。由于上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造成返工和拖延,造成2019年9月12日至14日上海XX公司一直对展台进行修补和整改,无法正常开展,损失高达116640元。故上海XX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赔偿上海XX公司展台修理费用14050元、不能正常参展的损失116640元。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上海XX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展台搭建期间,广州XX公司已按照效果图和施工图要求在第一、第二空间采用水方案处理,上海XX公司单方认为效果不理想,故仅保留水帘洞设计。广州XX公司在2019年9月11日改造地毯方案,确保上海XX公司如期参展,施工中出现的细节问题都按照上海XX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参展期间上海XX公司完全参加展会,不存在参展损失和修理费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日,广州XX公司作为搭建方(乙方)与委托方(甲方)签订《展台制作搭建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搭建2019年9月9日至9月11日在北京XX举办的设计中国北京XX台,乙方须在开展前完成展台全部搭建工作,并做好展会期间的维护以及撤展工作(包括与主办的单位、主场承建商以及展馆的联络、沟通、审图手续审批等工作)。甲方总面积为72平方米,展位号11馆D-23,制作材料工艺及搭建服务要求以甲方确认的效果图及报价单为标准;甲方应支付乙方项目款128000元,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即日起支付预付款76800元,在展会结束两个月内支付尾款(即2019年11月13日前)甲方应支付全部尾款,即51200元;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确定的设计稿及双方确认的口头协定按时完成展位的设计、制作、搭建维护、拆除整个项目;乙方全方位负责甲方本项目展台的搭建和维护,开展期间有专业工作人员跟踪维护,当甲方有需求时,乙方须及时到现场解决;乙方须按照展馆及展会主办单位的要求规范施工,若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违约或无法执行,则需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若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不开始或停止工作,因其产生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且将会追加逾期费,金额为项目总金额千分之八/天赔偿给乙方。双方同时形成《景桥会展展台设计承建报价单(指定稿)》,以表格形式列明了结构部分、材料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小计、总计、最终优惠价等项目。根据报价单及设计图,展台共分为三个空间。地面部分,第一空间定制地台高8cm,内嵌3cm(角铁支撑+多层板找平)(底部刷黑色),第二空间定制地台高22cm,内嵌3cm(角铁支撑+多层板找平)(底部刷黑色),第一、二空间走廊过道面铺朗生板,第三空间地台+地毯+台阶(地台高度28cm),XXX水槽,支撑面板(XXX);主体框架部分,四周主体白墙,一、二空间中间隔断,第三空间阁楼造型;灯光部分,轨道灯/产品展示区上方,电料(电线、五孔插座);功能用品部分,第二空间有水帘投影,第三空间圆弧形轨道,第三空间造型圆柱形/储物间(窗帘轨道),音响。
2019年8月2日,上海XX公司向广州XX公司支付76800元。
2019年9月9日至9月11日,广州XX公司进行展台搭建。
2019年9月12日至9月16日,“设计中国北京”展览在北京XX举办,上海XX公司参展。诉讼中,上海XX公司主张,广州XX公司展台搭建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9月12日至9月14日无法正常参展,只能一边修补一边展览,造成3天参展费损失116640元,搭建问题主要为:1.防水施工不符合要求,双方基于合作信任关系仅口头约定了防水具体要求,第一、第二空间水槽铺设不合格,水泵机所在地面、与相邻展位连接的地面存在漏水,水帘下方的水池未完工且漏水;2.圆形空间顶部与图纸不符,顶部应为封顶状态,轮廓形状的弧度与图纸不符;3.玻璃尺寸不符合要求;4.防水布拼接不符合要求导致底部电箱板漏出,与方案设计不符;5.走廊侧面未按约定使用朗生板;6.展台入口处台阶破损,窗帘导轨用钉枪钉住而未正常安装导轨。上海XX公司提交了《参展合同》、会展费付款凭证、证明、展台效果图、细节确认图、施工不合格的现场照片、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支出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参展合同》及会展费付款凭证显示,上海XX公司参加设计中国会展支出的费用为194400元,参展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至9月16日。设计中国北京XX会主办方xx(上海)会展有限公司及其员工于2020年4月2日出具证明,载明其工作人员接到上海XX公司报告其展位漏水不能正常对外展出,前往查看属实,展位于2019年9月12日至9月14日三天未正常开展。地毯销售合同显示客户收货地址农展,数量32平米,金额4800元;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显示购买沙石支出625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拉沙子及人工费3000元。
针对上述问题,广州XX公司主张:1.9月11日出现漏水问题后广州XX公司连夜整改换为地毯,9月12日不存在抢修,系上海XX公司不满意广州XX公司9月11日的抢修结果,自行购买原材料进行调整,与广州XX公司搭建效果无关。开展后没有发生任何漏水情况。报价单中施工材料部分也没有强调防水材料的使用,否则报价将会增加,现有的水槽引流和防水材料并非非常高级的防水材料;2.圆形空间顶部有封顶,形状也符合图纸要求;3.玻璃尺寸是按照上海XX公司要求提供的;4.防水布是按照上海XX公司要求拼接的;5.走廊侧面使用的材料是朗生板,上海XX公司提交的照片有玻璃胶和粘贴痕迹,说明照片系施工过程中拍摄而非施工完成后拍摄;6.入口台阶没有破损,窗帘安装有导轨可以正常使用,没有使用钉枪安装窗帘。广州XX公司提交了展台现场图、上海XX公司官方微信文章截图及微博宣传图片证据予以佐证。微信文章截图及宣传图片载明,2019年9月23日,上海XX公司微信公众号“十二时慢”发布文章《我们创造空间,放慢时间》,使用了本案北京展览的照片;2019年9月12日、13日,上海XX公司官方微博“十二时慢官方”发布微博,“上海国际家具展览结束啦,2019设计中国北京开始了哦,展位D23,时间9月12-16日”,配有现场照片。9月15日发布微博“人来人往,走走停停”,配有现场照片。9月17日发布微博“初次来到北京,感谢你们的到来让我们最具人气,下回再来团圆”,配图为上海XX公司获得北京设计博览会月桂奖最具人气品牌。
诉讼中,双方确认展览结束后,涉案展台已经拆除。
上述事实,有广州XX公司提交的《展台制作搭建工程合同》、报价单、展台效果图、现场图、网页截图、银行电子回单,有上海XX公司提交的《参展合同》、会展费付款凭证、证明、展台效果图、细节确认图、施工不合格的现场照片、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支出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广州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签订的《展台制作搭建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上海XX公司主张的展台搭建质量问题。广州XX公司对开展前即2019年9月11日出现漏水问题并无异议,承认采用地毯方案等进行了整改。上海XX公司为正常参展继续采取维修措施,产生了地毯、沙石、人工费等费用14050元,广州XX公司应予给付。对上海XX公司的相应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搭建设计中国北京XX台,乙方须在开展前完成展台全部搭建工作,甲方应支付乙方项目款128000元,在展会结束两个月内支付尾款(即2019年11月13日前)甲方应支付全部尾款,即51200元”,现广州XX公司已经完成展台搭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上海XX公司已经参展。但鉴于因广州XX公司搭建展台出现漏水问题,本院酌减上海XX公司应向广州XX公司支付尾款金额为5万元。广州XX公司相应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展台搭建漏水问题后产生纠纷,上海XX公司以行使抗辩权为由未再给付尾款,故广州XX公司要求上海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广州XX公司完成了整体展台搭建,双方在开展前对漏水进行了补救和改进,上海XX公司参展后也在微信、微博中作出了相应宣传。上海XX公司主张,除漏水外,展台搭建还存在台阶破损、圆形空间封顶、形状、玻璃尺寸、防水布拼接、朗生板使用、窗帘安装等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广州XX公司并不认可,上述问题中,部分并无明确合同约定,部分虽有约定但上海XX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无法确认形成于施工还是施工完成后,现有证据也并不足以证明问题存在,也不足以证明广州XX公司在9月12日至14日未能开展或对展览存在严重影响。故上海XX公司主张上述问题导致其不能正常参展,并要求广州XX公司支付3天参展费用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项目尾款五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展台修理费一万四千零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30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1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2763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增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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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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