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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唐环保诉正阳环保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为原告成功维权并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龙唐环保诉正阳环保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XX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XX公司起诉请求:1.XX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XX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抽烟室的腊肉熏制箱”的产品,并销毁相应侵权产品;2.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立即停止使用并在今后不再使用侵犯XX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抽烟室的腊肉熏制箱”的产品;3.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827593.65元;4.XX公司赔偿XX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8566元(律师费9000元、公证费7000元、材料打印及冲洗等费用2000元、差旅费566元);5.本案诉讼费等由XX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承担。XX公司原审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二)涉案专利技术方3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布,且与XX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的专利构成抵触申请,丧失了新颖性;(三)XX公司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XX公司请求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专利则提高了烟雾熏燃利用率,减少了燃料填放时排出到周围环境中的烟雾量,最大程度地从源头保护和改善了环境质量,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公众健康,因此给予涉案专利以与其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保护强度,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专利权利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XX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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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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