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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002民初1543号
原告:张XX,女,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现住址:辽阳市宏伟区。
委托代理人:孙X,系辽宁XX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XX,系辽阳市白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现在沈阳大北监狱服刑。
被告:杜XX,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庞XX,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辽宁XX律师(实习)。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杜XX确认合同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曹XX,被告王XX,被告杜XX委托代理人庞XX、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王XX与被告杜XX签订的奶牛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王XX与原告张XX相识。2014年1月,被告王XX得知原告想要购买辽阳市财政局培训中心办公楼地块。被告王XX谎称其与辽阳市财政局局长关系好,能帮助原告购买此地块但需要拿100万元人民币酬谢局长。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共给被告王XX80万元并签订借条。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问事情进展,被告王XX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但最终没有购买成功。被告王XX也没有将80万元返还给原告,被告王XX将80万元全部用于自己挥霍。2015年12月11日,辽阳市白塔区XX作出(2015)
辽阳白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王XX因犯诈骗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诈骗金额为352万,其中包括原
告的80万。2014年7月21日,被告王XX在看守所里与被告杜XX签订了奶牛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被告王XX将其租赁的位于辽阳市宏伟区青XX的奶牛基地4.68亩(包括责任田2.12亩,机动田2.56亩),被告杜XX。被告王XX于同日向兰家镇东喻村委会递交了转让申请,包括责任田2.12亩,机动田2.56亩,以及全部地上物和办公用品。原告认为,被告王XX在被逮捕后羁押看守所期间(被告王XX于2014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与被告杜XX签定的奶牛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王XX明知自己因犯诈骗罪将要被判处刑罚,仍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转移自己的财产。被告王XX与被告杜XX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三款规定的:属于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被告王XX辩称,我把奶牛场转给被告杜XX,是我欠被告杜XX的钱,我在2013年之前就把我奶牛基地的手续放在杜XX处,2014年我在看守所期间,杜XX找我,为了安全签的转让协议。
被告杜XX辩称,原告张XX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与王XX及杜XX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是转让协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告与涉案合同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本案被告王XX向被告杜XX借款145万元,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2013年被告王XX将奶牛场租赁手续抵押在被告杜XX处,2014年依据白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杜XX与被告王XX协商将奶牛场过户给被告杜XX,抵顶欠款14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王XX与原告张XX相识,后被告王XX得知张XX想要购买辽阳市财政局培训中心办公楼地块,2014年1月份,谎称与辽阳市政财局局长关系好,能帮助张XX购买此地,后张XX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共给王XX80万人民币,并签订借条。2014年5月12日,杜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一案,经(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确认,王XX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3年8月9日、2013年8月16日、2013年11月7日、2013年12月29日向杜XX借款20万元、25万元、50万元、50万元,判决被告王XX偿还杜XX借款145万。2014年5月5日被告王XX因诈骗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辽阳市白塔区XX作出(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被告王XX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诈骗金额为352万,其中包括原告张XX的80万。被告王XX与被告杜XX签订了奶牛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载明,2014年7月21日,被告王XX将其租赁的位于辽阳市宏伟区青XX的奶牛基地4.68亩(包括责任田2.12亩,机动田2.56亩)转让给被告杜XX,兰家镇东喻村委会出具转让申请书中载明2014年7月21日,王XX申请将上述奶牛基地4.68亩(包括责任田2.12亩,机动田2.56亩,以及全部地上物和办公用品)地转让给杜XX。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张XX出具的(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090号判决书、转让协议书、村民租赁奶牛养殖基地合同书、申请书,被告杜XX出具的村民租赁奶牛养殖基地合同书、转让申请书,奶牛基地转让协议书、关于辽阳市XX的申请书、现金收入收据、(2014)辽阳白民初字第451号判决书、起诉状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张XX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涉案奶牛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同)无效,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二被告签订的奶牛转让协议虽未约定价款,但在被告王XX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并判令依法返还原告张XX赃款之前,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本案被告王XX应偿还被告杜XX借款145万元,被告杜XX、王XX亦主张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的原因系二人之间存在借款,转让协议系为了实现债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本案转让协议系以侵害原告张XX的利益为目的,亦即无法证明本案二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威威
审 判 员  李依铭
人民陪审员  吴 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杜剑锋
书 记 员  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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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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