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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经济开发区兴业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9175890T,委托代理人:祁慧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2387996D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诉。

    审判员:李XX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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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新乐市人民法院

标      的:12018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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