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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不履行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56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XX,现住常州市**区。

    委托代理人:沈*丝,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X,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区。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吴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X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X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并扣款吴X名下存款10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可在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法院申请续冻;本院依法对吴X本人及其租住的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其所有的***A7x手机一部,经司法拍卖,将执行款73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吴X无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本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吴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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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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