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云0112民初5570号
案情简介
原告:朱XX,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第三人:袁某某,女,汉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20年11月,被告因经营需要支付货款为由向原告借钱,借期十多天,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17日以支付宝扫码付款方式已及第三人微信代收方式向被告共计提供借款¥12万元。因借期较短,被告未出具借条给原告,也只是口头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但被告始终未归还借款。最终失去联系。
办案经过
该案原告并不知道老板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只知道店名,也没有借条,只有一些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代理人知道后,通过调取了被告经营的店的工商登记信息得到了被告的正确的信息。纠纷顺利的立案及开庭。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记录、转账记录能够确认原被告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被告支付过部分利息,对超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部分应抵扣本金,故被告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259.5元。
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3259.5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13259.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至实际还请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审判员郭春利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其他民间借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