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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7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辽宁XX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许XX
上诉人徐X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XX公司、原审第三人许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6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徐XX与沈阳XX公司达成投资协议,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沈阳XX公司建立微信群聊,把包括徐XX在内的投资人均拉入群聊中。其中,张XX多次对群聊中其他人发言,其中包含:“预计9-12月回本,只需收益,无需承担运营亏损风险”等内容,沈阳XX公司虽抗辩张XX并非其员工不能代表其作出意思表示,但沈阳XX公司自己的相关人员也在该群聊中却从未纠正该内容,因此,本案应查明,徐XX等投资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相信张XX作出的发言代表沈阳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6.1.3条款约定了“风险触发事件”及其赔偿标准,故本案还应查清沈阳XX公司是否存在“风险触发事件”,应否对上诉人徐XX等投资人作出赔偿,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查清上述案件基本事实问题后,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6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XX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林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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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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