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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后无人问津,通过诉讼维护权益获得赔偿

巴南区人民法院

    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13民初7900号”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李XX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XX的数码产业园8幢31号做空调保温层工作时,原告在工地现场将保温材料抱在手上准备去包空调管道时,因原告抱着保温材料视线受到影响,并且工地现场能够同行的空间受限,导致抱着材料的原告直接从做工的二楼摔到一楼地面受伤昏迷,现场的其他工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随即被120救护车送往巴南区界石镇中心卫生院,界石镇中心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当日原告从界石镇中心卫生院转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此次受伤在巴南区人民医院总计住院28天,出院诊断为:1.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右侧额颞顶叶脑挫伤;右侧顶颞枕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左侧颞部头皮血肿,2.左侧第2-7肋骨骨折;3.胸10-12、腰1-3椎体横突骨折,4、左耳极重度耳聋。出院医嘱为:出院后暂休一月,门诊随访、出院后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耳鼻喉。出院后,原告再次到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听力检测,经检测为左耳听力受损。

    原告系由被告白某某安排的人员龚某某到案涉工程处做工,白某某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是原告的雇主;被告周XX与白某某就案涉工程的价款进行协商后向被告美某公司报价,且款项亦是美某公司支付给周XX,因此案涉工程系美某公司分包给周XX后,周XX转包给白某某。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李XX委托后,我积极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当事人无法确认被告主体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采取多方面的合法方式调取案涉工程的承包人、转包人等相关信息,并及时起诉至法院,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在经过多次审理之后,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我方积极代理原告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我方与被执行人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李XX方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美某公司、周XX、白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李XX损失118444.36元,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的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X前人民陪审员:冉XX、魏XX法官助理:付XX书记员:雷X

    裁判日期:2021年6月30日


其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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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巴南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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