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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调解结案,为其减少损失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原告诉请将近7万,通过长达数轮调解,达成和解,我方当事人向原告支付5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104民初3443号

    原告∶张XX,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明,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长沙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8800.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双方调解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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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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