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法院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仲裁调解
东劳人仲院塘厦庭案字[2019]XXXX号
XXX,男,汉族,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邹XX,男,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女,广东XXX所律师。
事由: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申请仲裁。
事件经过:申请人XXX于2019年3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司机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27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现申请人请求:一、确认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652.8元;2、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025.57元;共计9678.37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当天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圆整),该款项包括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调解书于双方签字(盖章)并送达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四、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向被申请人提出与本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请求。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有签字(盖章)后不履行本调解书的,受权利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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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
标 的:13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