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0324民初481号
原告:王XX,女,汉族,1993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栾川县城关XX,现住栾川县君山花园君寿XX中单元
202室,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逍遥、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高XX,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栾川县城关镇幸福中XX,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高XX现年3周岁随被告高XX生活,原告王XX从2022年起每年5月1日前给付上一年度抚养费6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王XX享有对高XX的探视权
三、涉及本案,双方别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侯XX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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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