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房屋拆迁

辽宁沈阳大棚限期拆除,法院:撤销!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项

    原告:朱XX(化名)

    被告:街道办事处

    审理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邵为、秦XX

    诉讼请求:2019年2月20日突然通知拆除,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不但自相矛盾而且程序违法,现原告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9年2月20日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情陈述

    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取得村土地,性质为养殖用地,2012年7月2日被告出具证明,说明该地块为非基本农田用地,同意种植冬虫夏草,7月25日原告办理营业执照,一直从事冬虫夏草的养殖,由于冬虫夏草的生长需要东北环境气候特点决定必须搭建养殖房,否则虫草无法存活,原告搭建养殖房时被告明知并默许,但在2019年2月20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原告在村的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违反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定,该建筑属于违法违章建筑,限原告于2019年2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不但自相矛盾而且程序违法。

    律师观点

    原告因不服被告的《限期拆除通知》起诉至法院请律师协助帮其维护权益,创为律师综合分析此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一、职权问题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主张其职权依据及适用法律为省、市、区“大棚房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文件,因相关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无法作为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职权和法律适用依据。因此,被告不具有法定的职权和法律适用依据。

    二、关于执法程序的问题。法律对于作出限期通知的程序步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被告一般应当履行下列程序:受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审批决定、依法送达。从目前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未提供案件卷宗,无受案审批手续,调查取证并不完善,也未提供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证据材料,在送达程序方面,均采取张贴方式,并未直接送达,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房屋拆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