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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终还我方正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3民初11071号

原告: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勋,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X(系宋XX之父)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宋XX(系宋XX之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XXX号楼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山东XX律师

第三人:宋XX(系宋XX之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XXX路XX号X排X号,身份证号码:XX

第三人:孟XX(系宋XX之妻),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X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码:XX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山东XX律师

原告宋XX与被告宋XX、宋XX,第三人宋XX、孟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王XX,被告宋XX、被告宋XX及第三人宋XX、孟XX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宋XX与被告宋XX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的关于济南市市中区XXX路X号XXXX社区X区XX号楼XXX室的赠与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宋XX与原告宋XX系父子关系,原告宋XX与被告宋XX系叔侄关系,被告宋XX与被告宋XX系祖孙关系,第三人宋XX、孟XX系被告宋XX的父母,2013年9月1日,原告宋XX以市中区XX村XXX号X-501号房屋的售房款出资购买了XX社区X区1XX号楼8XX室,售房、再买房的手续均由第三人孟XX代办,代收房款,代付房款。由于宋XX非济南本地户口,便借父亲宋XX名字全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且2016年在原、被告、第三人都在场的家庭会议中,已经将涉案房屋的出资以及权属问题子以明确,涉案房屋是由原告借被告宋XX的名义全款购买,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2020年2月19日,被告宋XX与被告宋XX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宋XX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被告宋XX。两被告及第三人明知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为原告宋XX,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将涉案房屋以赠与合同的方式变更到被告宋XX名下。两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宋XX辩称,我认可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该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只是给我居住使用,我身体无法行动,是宋XX宋XX、孟XX、孟XX妹妹把我弄到房管局,说是办理房产证,当时我并不知道涉案房屋要过户给宋XX,这套房子我说了不算,是宋XX的.

被告宋XX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2、宋XX作为房屋原所有人将房屋赠与给宋XX,其赠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时已反复询问过双方赠与的意图是真实的,且后续办理了房产登记,登记为宋XX单独所有,法律关系明确。第三人宋XX、孟XX称,同意被告宋XX的辩称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XX与谢XX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宋X(已去世)、宋XX、宋XX、宋x;宋XX与孟XX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为宋XX宋XX与案外人郝XX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3日,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XXX号X单元5XX室房屋归宋XX所有。宋XX于2013年6月以6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并于2013年9月用该笔售房款,用宋XX的名字,以635923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XXXX社区十区XX号楼80X号房产,该房产于2019年3月29日登记在宋XX名下。因宋XX在外地工作,上述售房及购房手续均由宋XX、孟XX代办2014年7月28宋XX、谢XX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本人名下济南市XX雍XX小区1X号楼80X室套住房由我长子宋XX全资购买,本人只是居住,房屋权为长子宋XX所有,特此证明。”2016年12月3日,宋XX、谢XX、宋X、宋XX签订赡养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中载明部分内容为:“1、长子宋XX提供父母居住住房一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X80X室……”2020年2月19日,宋XX与宋XX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宋XX自愿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宋XX,宋XX表示接受该赠与.2020年2月21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宋XX名下。后宋XX使用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抵押金额为113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宋XX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能够认定原告宋XX出售其自有的济南市市中区XX村4XX号4单元50X室房屋后,以全款出资购买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X80X室房屋,原告宋XX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宋XX名下,但被告宋XX仅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无权擅自处分涉案房产根据涉案房屋购买的过程、被告宋XX出具的证明、赡养协议书的约定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宋XX、被告宋XX、第三人宋XX、孟XX对原告宋XX以宋XX的名义全额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交由宋XX、谢XX居住使用的事实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被告宋XX与被告宋XX以无偿赠与的方式,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被告宋XX名下,损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宋XX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故本院认定被告宋XX与被告宋XX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与被告宋XX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的关于济南市市中区XXX路XX号XX国际社区X区1X号楼8XX室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宋XX、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译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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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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