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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改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14MA1NR9BK5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高新XX。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XX、吴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3052120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刘力,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重型机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XX,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改判驳回重型机械公司有关质保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仅就利息约计120万元部分提起上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重型机械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在认定重型机械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整改、修复费用的同时又判决XX公司应支付质保金部分的利息,明显裁判错误。《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认定“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及邮件,可确认案涉设备均存在质量问题”,“重型机械公司未能提供XX公司确认整修修复的相应证据”,足以说明重型机械公司作为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全部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未解决,故重型机械公司本就无权主张该部分价款,其无需支付该部分价款的利息。其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重型机械公司承担设备整改、修复费用合计1097.38万元(扣除设备余款921万元,实际支付给XX公司176.38万元),但一审在认定重型机械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承担XX公司支出的整改维修费用时,改变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重型机械公司支付全部整改、修复费用,而非XX公司主张的抵扣XX的余款,程序不当。再另行判决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支付质保金和利息,明显与上述最高院规定及其质保金的性质相悖。但考虑到判决中将整改、修复费用与质保金相抵的最终结果与XX公司主张的结果一致,仅就判决支付质保金利息部分上诉,应予纠正。

    重型机械公司辩称,一、两台25MN设备已通过验收且已在尾款中扣除改造费用。一审其已提供证据证明两台25MNXX道设备已分别于2017年4月1日、2017年7月1日经双方参与验收并签订验收报告,该报告约定,就XX公司提出的问题分别扣款6.5万元,并自行改造,且在质保期内,XX公司未就该设备提出新的质量问题,故XX公司应质保期内支付剩余款项,逾期支付承担违约利息。二、XX公司应承担其余案涉设备剩余款项的违约利息。XX公司拒绝组织验收、签订验收报告却自行使用了案涉设备,一审经审理查明XX认为“应自XX公司使用之日起视为接受设备”,虽重型机械公司对36MNXX部设备及其余设备的使用时间和XX公司提出的部分不符合项持有异议,但基于以上事实,可确定若XX公司逾期支付剩余应付款项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利息。

    重型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依法改判为:1.重型机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XX公司设备整改、拆除收复费用合计135.42万元;2.重型机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XX公司违约金76.4万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为: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重型机械公司货款921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以15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以15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2日起,以4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起,以4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以10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以109.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以8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以80.5万元为基数。以上款项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XX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并未查清案涉设备所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及其严重程度。作为定制的特定物即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判定应围绕《技术附件》的约定,该约定是认定质量问题的标准。XX公司在一审提出的所有质量问题均无法在《技术附件》中找到对应的依据,案涉设备设计合格、制造合格、安装合格,运行时所出现的问题,严格来讲不应属于缺陷,而是双方认知局限的一个必然结果,这是承揽合同特性的表现,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积极调整,不能将这些问题全部归入质量问题,全部归入违约行为。一审对质量问题的认定不具体,更未涉及对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的基本判断,回避了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法律XX果的判定,即采用修理、更换、重作哪种救济措施,以及该救济措施对应的合理费用支出。二、一审判决未查明XX公司就案涉设备质量问题所采取的整修修复措施的合理性。一审认定“重型机械公司未能提供XX公司确认整修修复的相应证据”,正好说明,XX公司并未就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整修修复事项与重型机械公司进行过商议,完全是单方擅自作出决定,其行为的合理性严重存疑。即使重型机械公司存在质量违约的事实,对于XX公司而言,仍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制约,事实上,XX公司对待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主观上有恶意,双方质量未予确认前,已开始与第三方合作实施了实质性整修修复,个别项目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市场标准,具有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重型机械公司利益的嫌疑。如36MNXX部XX公司提供投产时间为2017年5月,改造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2018年6月14日和2018年9月6日,60MNXX部、90MNXX部和20MN拉伸机存在同样的问题。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与整修措施的合理与否具有正向关系,系一个专业技术问题,一审法院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查明该部分事实,致使现行判决结论缺乏说服力。XX公司单方外委实施的整修修复方案恶意扩大损失的具体情形,如其不认可的改造项,1.36MN淬火系统,XX公司改造费用140万元,不认可的原因,关于漏水问题,其在试车阶段已处理完成,并应XX公司要求另行赠送穿水淬火系统1套,XX公司提供的视频不能证明是淬火系统漏的水,可能是操作人员操作不当,也有可能基础本身漏水;关于比例控制问题,《技术附件》明确约定,设备中实际配备有比例阀具备比例控制功能,XX公司没有出具证据证明存在该问题,且设备于2016年6月12日投产,XX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才提出已过质保期,如设备漏水修补即可,最差情况更换水槽可解决,市场价更换水箱仅需3.8万元,XX公司更换整个淬火系统,原系统中风机、水泵、支架、管道、比例阀、传感器、阀门、风箱等均无问题,更换下来的设备XX公司如何处理不得而知,更换之时已过设备质保期2年(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6月14日),没有证据表明更换的新淬火系统和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要求一致,花费140万元更换系统属于XX公司自行设备升级,应由XX公司承担。2.

    36MN拉伸机钳口无法夹持异形产品,拉伸机钳口设计制作满足技术附件要求,可以夹持异形材,此问题在设备投产XX3年内一直没有提出过。3.90MN淬火系统,改造费430万元,不认可原因与前述相同,且《技术附件》关于联合冷却(淬火)装置部分明确,“最终方案待卖方设计XX提供给买方确认,只有待买方确认XX才可以制造”,双方已完成设计审查、出厂检验、安装调试等,说明该部分符合双方约定。4.90MN拉伸机机头改造,改造费用324.8万元,XX公司提出“90MN夹持大截面型材时钳口滑块易损坏”,证据表明该设备投产1年8个月仅出现一次损坏,滑块损坏更换滑块即可,滑块重量0.84吨,制作费2.52万元,拉伸机机头的油缸、机架、导轨、支座、连杆、齿轮、传感器等没有问题,XX公司整体更换拉伸机机头,所有设备更换,花费324.8万元,纯属恶意行为。90MNXX部设备于2016年12月调试,即使按一审认证投产时间是2017年3月投产,XX公司出现滑块损坏是2018年12月,设备已过质保期,维修费用由XX公司自负,另外XX公司更换拉伸机机头,也未提供订货合同,无费用花费的依据。同样情况36MN拉伸机钳口无法夹持异形产品改造费8.36万元也不成立,该钳口设计制作满足技术附件要求,此问题在设备投产XX3年内未提出过;90MN辊道挑料改造费30.24万元;60MN辊道挑料改造费21.24万元等均不成立,辊道挑料结构形式技术附件明确为链条传动,XX公司提出改造不符合该技术附件的要求,改造费用自负等。上述各项改造费用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应由重型机械公司承担。三、一审判决未查清XX公司签订合同的实际支出,笼统按合同金额判决要求其承担不当。XX公司与昆山XX公司签订的P9成品锯机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59万元,XX公司提供证据“关于对汉田XQS2017-624合同验收未合格扣款的协议”扣除了70800元,该项实际支出519200元。四、一审判决对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投产时间的认定错误导致违约金计算出现严重偏差。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投产时间是计算违约金的重要依据,一审其证明开始安装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6月12日调试结束,调试结束即投入使用,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厂内张贴2017年P7产量对比图,及2017年6月19日XX公司向其发出邮件,载明“36MN、25MN两套XX道设备已使用近一年”等证据加以证明,一审却以XX公司单方陈述的2017年5月投产时间为准计算违约金,导致超算违约金919000元。对于60MN挤压机、60MNXX部、90MNXX部、20MN拉伸机均存在谎报投产时间的事实。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XX公司辩称,一、关于案涉设备的质量问题及其严重程度、XX公司采取修复措施是否合理的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存在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行为为由,主张买受人已经放弃质量异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XX,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买受人依法提出质量异议,产生相应法律XX果:1.买受人不因使用标的物而放弃质量异议权。一方的权利也就是对方的义务,买受人的质量异议权对应于出卖人而言就是指出卖人有积极响应并处理的义务,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买受人再行验收。2.在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3.买受人依法修理标的物的,必然改变设备的原有状态,并可能导致“质量问题”的实际原因无法查明的,则相关XX果及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XX,出卖人有义务积极响应,分析、判断“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并加以适当的处理,上述条款中强调的是修理的合理费用,而不是修复的必要费用,即不要求买受人进一步证明整改、修复措施及费用的必要性。XX公司提出的如牵引速度不够、切割精度不够、漏水、堆垛系统不能使用、钳口损坏等使用效能问题,其中某些问题可能是设备中单个或者多个部件的问题导致,需要重型机械公司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如重型机械公司与XX公司积极沟通,客观分析和综合考量质量问题、合同约定、整改效果等因素XX确认整体修复方案,可能会节约修复费用,但重型机械公司一会同意XX公司自行修复,一会又要求重型机械公司安排修复,导致修复事实一再拖延,不仅扩大XX公司的生产经营损失,同时案涉设备“带病作业”加剧设备损坏,增加了修复难度与费用,故重型机械公司怠于履行修复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不利XX果。二、关于实际支出费用的认定问题。XX公司与昆山XX公司签订的P9成品锯机级设备采购合同,59万元是实际修复费用,即昆山XX公司完全修复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判决要求重型机械公司承担的因昆山XX公司修复不到位的扣款,不是给XX公司的额外获利,而是昆山XX公司应当修复却没有完全修复而给XX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该部分损失应由重型机械公司承担。三、关于投产时间认定错误的问题。设备经调试合格XX交付使用才属于正式使用,否则应当属于调试及整改期间,法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投产时间本质上证明出卖人提供的设备经验收合格或者买受人以投入使用的方式认可设备质量合格,这个证明责任在于提供设备的出卖人一方。本案中XX公司与重型机械公司的往来邮件足以证明设备未经调试验收合格,只是为了避免停产导致的损失扩大而带病使用,该使用行为也不导致质量责任的转移,一审不予采信重型机械公司提出的投产时间节点完全正确。综上,重型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应予驳回。

    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本诉请求:1.判令重型机械公司承担设备整改及拆除项费用合计1878.18万元(扣除设备余款921万元,实际应给付957.18万元);2.重型机械公司赔偿违约金500万元;3.重型机械公司承担XX公司处理纠纷而支出的公证费3.2万元,律师费1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重型机械公司承担。诉讼中,XX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重型机械公司承担设备整改及拆除项费用合计1097.38万元(扣除设备余款921万元,实际应给付176.38万元)。

    重型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XX公司支付两台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质保款20万元,支付利息10401.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2.XX公司支付案涉合同内其余设备的剩余款项901万元,支付利息969386.5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8月22日,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重型机械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重型机械公司销售给XX公司60MN油压双动反向卧式铝挤压机1台,金额3060万元;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1套,金额1300万元;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1套,金额2190万元;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1台,金额1410万元;合计价格7960万元(含17%增值税,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技术指导等费用);交货期,60MN挤压机16个月,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16个月,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12个月,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13.5个月;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均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付款计划和方式,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合同中挤压机的大件毛坯粗加工完成,一周内支付设备合同价的30%,提货款,设备在重型机械公司工厂内进行无负荷试车验收合格XX,在出厂前XX公司付合同价的30%,验收合格款,设备在XX公司内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XX,XX公司按该设备余款(该设备余款=该设备合同价-可能发生的处罚-已支付的前三步对应的设备合同款)的50%支付,质保款,整机质保期结束XX支付完该设备余款的50%;设备调试及验收,在重型机械公司的预验收,在重型机械公司进行的试车预验收时设备为空车试车,预验收合格的结果并不表明该设备已被XX公司接受;在XX公司的调试,调试分无负荷试车和有负荷试车,重型机械公司将派出一个小组到XX公司现场负责安装、调试,XX公司应派相应人员协助安装、调试,调试完毕XX,双方确认调试质量符合合同的技术指标,并确定验收方案,在XX公司的验收,按附件一技术协议验收,验收原则上由XX公司操作,由XX公司提供验收文件格式并按此进行相关的验收,以做出书面验收报告为准;质量保证,重型机械公司按附件一技术协议制造设备,产品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双方约定的技术协议要求;设备质保期,挤压机整机及其主要机械件的质保期按技术附件中的约定,质保期内,重型机械公司负责为XX公司正常操作时发生的故障和损坏提供必须的零部件及技术服务,重型机械公司原因造成的则由重型机械公司承担所有费用;不能全面履行合同:1.延期交付,当重型机械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验收合格产品时,当超出10天时每延期1天,XX公司有权对重型机械公司处以2000元/台(套)/天进行处罚,当延期天数超过30天时,XX公司有权对重型机械公司处以3000元/台(套)/天进行处罚;2.设备验收不合格,重型机械公司应积极整改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但该合理期限不应超过30天;如果整改XX仍达不到技术要求,XX公司可选择降级接收;……,c、设备在最终验收时,未达到技术相关指标,XX公司依据不合格的程度进行评定,双方协商XX,XX公司有权按该设备合同价格的0%-5%作为对重型机械公司的处罚;上述延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交付和设备验收不合格的处罚合计最高不超过该设备合同价的5%等。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包括4台/套设备:60MN油压双动反向卧式铝挤压机技术附件,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技术附件,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技术附件,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技术附件),附件2:安全/环境协议,附件3:保密协议。

    同时,双方签订了技术协议、安全/环境协议、保密协议。60MN油压双动反向卧式铝挤压机技术附件约定,60MN油压反向双动预应力卧式铝挤压机主要用于铝及铝合金型材、无缝管材和棒材的挤压加工;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条件,重型机械公司承担60MN油压反向双动预应力卧式铝挤压机的设计、制造、出厂前检验、出厂前涂装、包装、运输和装卸、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及1个月的试生产技术服务。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技术附件约定,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主要用于牵引、淬火、冷却、传送、拉伸矫直、锯切挤压成形的铝管棒型材;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条件,重型机械公司承担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检验、出厂前涂装、包装、运输和装卸、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及15天的试生产技术服务。上述设备技术附件均约定,设备的安装将由重型机械公司独立承担,并按重型机械公司的《设备安装大纲》进行;整个调试过程中,无负荷试车以重型机械公司为主、XX公司配合;有负荷试车以XX公司为主、重型机械公司配合;试车原料、能源由XX公司提供,技术及操作的准确性由重型机械公司负责,调试中双方共同记录有关数据;验收程序,验收测试在XX公司车间里进行,必须由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测试分两步骤,无负荷测试和负荷运行测试,无负荷测试应安排在设备安装结束和热负荷试车之间进行;无负荷测试以重型机械公司为主、XX公司配合;有负荷测试以XX公司为主、重型机械公司配合;在设备安装结束XX,应进行空负荷状态试运行,空负荷运行测试结束XX,应把测试结果记录下来,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空负荷运行试车已经结束;证实设备已具备负荷试车的条件,方可进行负荷试车,负荷试车的目的是检查设备能否连续、无故障地负荷运行,并达到设计的负荷量、技术标准及生产能力;负荷试车结束XX,XX公司将对设备参照参数和指标进行验收。

    2014年11月5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通知,载明,我院为XX供货的60MN反向双动卧式铝挤压机、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90MN及60MNXX部精整设备项目,目前图纸设计已大体完成,迫切需要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同时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第二次设计联系,我院诚挚邀请XX近期安排相关人员来我院进行第二次设计联络。

    2015年1月15日,双方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重型机械公司销售给XX公司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1套,金额850万元;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1套,金额265万元;合计价格1115万元(含17%增值税,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技术指导等费用);交货期,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为6个月,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为5个月,交货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即收到预付款之日)开始计算;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均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合同还约定了付款计划和方式、设备调试及验收、质量保证、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等内容,并附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包括2套: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技术附件,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技术附件),附件2:安全/环境协议,附件3:保密协议。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技术附件。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技术附件约定,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主要用于牵引、淬火、冷却、传送、拉伸矫直、锯切、检验挤压成形的铝管、铝棒、铝型材;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条件,重型机械公司承担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检验、出厂前涂装、包装、买方现场开箱检验、派专家赴买家现场进行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及1个月的试生产技术服务。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技术附件约定,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主要用于牵引、淬火、冷却、传送、拉伸、切割挤压成形的铝型材;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条件,重型机械公司承担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检验、出厂前涂装、包装、运输和装卸、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及15天的试生产技术服务。上述设备技术附件均约定,设备的安装将由重型机械公司独立承担,并按重型机械公司的《设备安装大纲》进行;整个调试过程中,无负荷试车以重型机械公司为主、XX公司配合;有负荷试车以XX公司为主、重型机械公司配合;试车原料、能源由XX公司提供,技术及操作的准确性由卖方负责,调试中双方共同记录有关数据;验收程序,验收测试在XX公司车间里进行,必须由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测试分两步骤,无负荷测试和负荷运行测试,无负荷测试应安排在设备安装结束和热负荷试车之间进行,无负荷测试以重型机械公司为主、XX公司配合,有负荷测试以XX公司为主、重型机械公司配合;在设备安装结束XX,应进行空负荷状态试运行,空负荷运行测试结束XX,应把测试结果记录下来,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空负荷运行试车已经结束,证实设备已具备负荷试车的条件,方可进行负荷试车;负荷试车的目的是检查设备能否连续、无故障地负荷运行,并达到设计的负荷量、技术标准及生产能力,负荷试车结束XX,XX公司将对设备参照参数和指标进行验收。

    2015年1月27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出具澄清说明,载明,我院于2014年8月23日与XX签订的挤压机及挤压机XX部设备采购合同中,未明确表述60MN/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和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的质保期,同时我院于2015年1月与XX签订的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和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采购合同中,交货期与技术附件中产生矛盾,未明确表述设备的质保期,对此现我院作出如下澄清说明:1.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出厂时间为合同生效XX5个月,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出厂时间为合同生效XX6个月;2.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与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质保期是设备安装调试试验合格XX1年;3.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和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的质保期是设备安装调试试验合格XX1年;此说明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8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函件,载明,我院为XX供货的60MN反向双动卧式铝挤压机目前在上重厂装配已进入最XX阶段,预计本月25日可以进行联检,……;关于我院为贵院供货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90MN及60MNXX部精整设备,目前大部分也已具备发货条件,预计月底可以组织发货,因此我院希望XX按该合同支付设备的发货款,给予资金支持。

    2015年12月18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尽快设备提货的传真,载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含60MN油压双动反向卧式铝挤压机一台、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一套、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一套和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一台),……,与2015年8月中下旬完全具备了出厂条件,……,截止到目前为止,贵公司还没有安排提货,合同设备在我院相关协作单位仓储时间近4个月,目前各协作单位向我院提出了仓储费及付设备提货款的要求,鉴于此,希望贵公司尽快安排提货。

    同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函件,载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含60MN油压双动反向卧式铝挤压机一台、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一套、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一套和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一台),按照合同约定,60MN挤压机的出厂时间为12个月;合同签订XX我院与相关协作单位高度重视,并通过各种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并于2015年8月中下旬完全具备了出厂条件,满足了合同约定的出厂提货时间要求;同时,我院于2015年8月18日也给贵公司发过关于60MN挤压机出厂联检的传真;截止到目前为止,贵公司还没安排提货,合同设备在我院相关协作单位仓储时间近4个月,目前各协作单位向我院提出了仓储费及付设备提货款的要求,鉴于此,希望贵公司尽快安排提货,以缓解我院面临的压力,使我院便于安排XX续相关工作更好的为贵公司提供各种服务。

    2015年12月23日,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上海XX公司(设备安装方,以下简称重型机械厂)、XX公司(基础施工方)出具60MN挤压机主机基础验收会议纪要,载明,60MN挤压机主机基础进行检查发现8处问题,已由各方现场确认。

    2016年4月19日,双方再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重型机械公司销售给XX公司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加长部分1套,金额200万元;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1套,金额265万元;合计价格465万元(含17%增值税,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技术指导等费用);交货期,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加长部分为3.5个月,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为5个月,交货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即收到预付款之日)开始计算;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均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付款计划和方式,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40%,提货款,设备在重型机械公司工厂内进行无负荷试车验收合格XX,在出厂前XX公司付合同价的50%,验收合格款,设备在XX公司工厂内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XX,XX公司按该设备余款(该设备余款=该设备合同价-可能发生的处罚-已支付的前三步对应的设备合同款)的50%支付,质保款,整机质保期结束XX支付完该设备余款的50%,合同还约定了设备调试及验收、质量保证、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等。并附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包括2套: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加长部分技术附件(补充),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技术附件)。

    同时,双方签订了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技术附件,并约定,25MN铝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主要用于淬火、冷却、传送、拉伸、切割挤压成形的铝型材;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条件,重型机械公司承担25MN铝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检验、出厂前涂装、包装、运输和装卸、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及15天的试生产技术服务;设备的安装将由重型机械公司独立承担,并按重型机械公司的《设备安装大纲》进行;整个调试过程中,无负荷试车以重型机械公司为主、XX公司配合;有负荷试车以XX公司为主、重型机械公司配合;试车原料、能源由XX公司提供,技术及操作的准确性由卖方负责,调试中双方共同记录有关数据;验收程序,验收测试在XX公司车间里进行。必须由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测试分两步骤,无负荷测试和负荷运行测试,无负荷测试应安排在设备安装结束和热负荷试车之间进行,无负荷测试以重型机械公司为主、XX公司配合;有负荷测试以XX公司为主、重型机械公司配合;在设备安装结束XX,应进行空负荷状态试运行,空负荷运行测试结束XX,应把测试结果记录下来,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空负荷运行试车已经结束;证实设备已具备负荷试车的条件,方可进行负荷试车,负荷试车的目的是检查设备能否连续、无故障地负荷运行,并达到设计的负荷量、技术标准及生产能力;负荷试车结束XX,XXX合公司将对设备参照参数和指标进行验收。

    2016年5月20日,XX公司与各供应商现场项目负责人出具设备安装调试进度专题会议纪要,载明,2500T反向于5月28日开始带料试生产;3600T于6月10日开始带料试生产;9000T于2016年5月31日安装结束。

    2016年6月16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函件,载明,60MN反向双动铝挤压机生产线、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和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的供货合同,从开始我院就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不存在交货拖期一说;我院也理解XX进度款和提货款延期支付导致项目整体进度延缓事宜;……,2015年5月底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制作完成,2015年8月60MN反向双动铝挤压机生产线(除拉伸机外)制作完成,……,由于车间基础没有做好,XX始终没有提货,直到2016年2月1日才支付了60MN反向双动铝挤压机的提货款,我院立即组织发货安装,于2月底将挤压机大件全部装完,目前除机械化由于基础原因没有安排安装,其余均已安装完毕;……,到目前为止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的提货款仍未支付。

    2016年6月20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函件,载明,对于贵所的传真我司经过充分的讨论,现决定如下:1.关于60MNXX部发货款问题我司正在积极办理中;2.关于贵所所提外购件质保期问题经我司讨论决定可以取消质保期,但前期条件必须保证90MNXX道所有设备在6-30号前发完,所有外购件在设备整体验收完成前必须保证达到设计要求;另外25MN反向压机XX道及36MN压机XX道两台设备自安装以来安装进度被贵所多次拖延(原计划25MN及36MN分别在5-28和6-10联调),……,因生产任务紧迫我司强烈要求贵所在本星期提供25MN各改造内容的时间点,36MNXX道必须在6-26日达到联动调试条件;根据第一次专题会议纪要内容,我司已开始记录贵所的延期时间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016年8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双方于2014年8月23日、2016年4月19日分别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采购60MN铝挤压机及其XX部精整设备、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20MN矫直机以及20MN矫直机加长部分、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尽快完成到位安装、调试、验收及交付使用,经友好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一、合同设备的到位、安装、调试及验收交付使用期限:60MN反向双动卧式铝挤压机,已到位,安装结束期限,2016年8月25日,调试期限,2016年9月25日-10月10日;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计划8月12日交付,19日到位(3.2MN拉伸机除外),安装结束期限,2016年10月19日,调试期限,2016年10月20日-11月20日;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到位期限,2016年8月15日,安装结束期限,2016年9月30日,调试期限,2016年10月1日-10月25日;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包括调整加长部分),到位期限,2016年9月15日,安装结束期限,2016年10月31日,调试期限,2016年11月1日-11月20日;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到位期限,2016年9月19日,安装结束期限,2016年11月19日,调试期限,2016年11月20日-12月20日;二、重型机械公司如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合同设备的到位(交付)、安装、调试,延期交付按合同XQHS2014-033六-1条款执行,如调试延期按延期条款进行处罚;合同XQHS2014-033六-1原条款,当重型机械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验收合格产品时,当超出10天时每延期1天,XX公司有权对重型机械公司处以2000元/台(套)/天处罚,当延期天数超过30天时,XX公司有权对重型机械公司处以3000元/台(套)/天处罚。

    合同及协议订立XX,XX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60MN铝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款390万元;于2016年11月7日前支付20MN矫直机款XXX.6元;于2016年11月3日支付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款2538.64元。

    2016年8月11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函件,载明,目前60MN挤压机机械化基础已经完工,但60MN挤压机的穿空针、挤压垫、针头、模具的制作规格、数量和最终的图纸,我院已催促多次,但至今贵院还没有提供给我院,由于这几个零件部件材质为H13,加工周期较长,大约需要3到4个月,因此请XX尽快提供上述几个零部件的图纸,以免耽搁60MN挤压机的调试周期。

    2016年10月27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邮件,载明,90MNXX部液压打循环已经完成,需要加新的液压油约30桶(急),另外60MN挤压机预计下星期开始打循环,下周二左右开始加油,需要液压油约245桶。

    2017年1月17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函件,载明,2017年1月17日,贵院供货我公司的60MN油压双动反向铝挤压机热负荷试车并一次挤出铝材产品;……;特此,向贵院表示祝贺和感激,也希望现场的技术人员再接再厉,做好项目接下来的各项工作以便早日按合同要求完成预验收及最终验收。

    2017年2月15日,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签署中国重型院XX道沟通事项,载明,1.25MNXX道、60MN、90MN及20MN拉机调试计划(具体计划见附件);2.25MN反向成品锯铝屑收集装置增大风管何时改造?(2-17到货);3.36MN主牵引机钳口改造XX效果不理想,是否有最终方案?牵引大型材时钳口下沉严重(双方决定钳口重新设计制作5-15号交货安装);4.主副牵引机钳口高度控制需将接近开关改为磁置位移传感器(中国重型院2月17日给方案确认);5.牵引机轨道错位,前进XX退过程中抖动(中国重型院认可现象并提出整改方案);6.36MN牵引机吸屑装置经常吸进布袋,排风不畅导致堵塞(中国重型院认可现象并提出整改方案);7.36MN所有电柜需增加接地线(已有操作工被电到),接线箱需加装盖板,电柜都需烧焊固定(中国重型院认可现象并于2月17日完成整改);8.36MNXX道所有支撑地脚螺栓需紧固(停机时全部紧固结束);9.36MN成品锯旋风吸屑筒重新制作(3月15号制作完成发货至现场);10.36MN堆垛系统不能适应多种挤压产品;11.36MN牵引机不正常导致锯片异常损坏较多,锯切大型材时经常性卡死(中国重型院认可现象并提出整改方案);12.成品锯锯片摆动大,经常不喷油,导致锯齿卡铝片报废(中国重型院认可现象并提出整改方案,2月28号解决);13.水箱风罩上下移动有卡阻现象(中国重型院认可现象并提出整改方案);14.答应提供的备品备件何时到位(2月16号给答复并开会确认);15.淬火水箱漏水(中国重型院认可现象并提出整改方案)。附件中载明,60MN挤压机生产线剩余工作计划安排,从3.2MN拉伸机拉伸头安装至XX部全线调试,时间为2月10日至3月31日;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剩余工作计划安排,从电气系统安装至设备调试,时间为2月5日至3月10日;20MN液压拉伸机剩余工作计划安排,从成品锯气控系统安装至调试,时间为2月20日至28日;90MNXX部精整设备剩余工作计划安排,时间从2月14日至20日。

    2017年3月31日,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签署扣款单,载明,现由于36MNXX道淬火区域从调试至今一直存在漏水,导致风机坑内积水严重,为此XX公司专门配备了潜水泵每天抽水,至今该泵已损坏1台,价值1500元,现XX公司要求重型机械公司赔偿1台泵的费用,双方协商该费用(1500元)将在此合同XX期质保款中扣除。

    2017年4月1日,XX公司签署2500TXX道设备验收报告,载明,设备所在生产线:P4;产品质量要求,不符合项见附件;产品效率要求,不符合项见附件;条款协议要求,不符合项见附件;最终结论:符合基本使用要求,成品锯吸屑装置不符合协议,扣除改造费用6.5万元。

    2017年5月9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邮件,载明,关于两份扣款单事宜,36MN有我院现场人员确认签字的扣款单,按扣款单上约定的执行;25MN的扣款单可在项目验收时双方协商解决。

    2017年5月9日,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出具会议纪要,载明,关于重型机械公司设备遗留问题,一、主要事项,1.25MN成品锯铝屑收集装置吸屑效果不佳,建议改为P6结构,重型机械公司本周确定方案;2.60MN改造项目确定5-15号到货;3.60MN挤压机、XX道自动程序本周结束,收卷机要求与挤压速度匹配;4.60MN挤压工具图与实物不符,废掉一个穿针头费用由重型机械公司承担,在尾款中扣除;5.90MNXX道出料辊道侧移板加长5月20号结束;6.20MN编码尺5月底到货,拉直托辊双方同意根据XX期生产状况决定是否增加托辊。

    2017年5月31日,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XX公司签订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承继事宜的补充协议,约定,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了XQHS2014-033,2015年1月26日签订了XQHS2015-001,2016年4月19日签订了XQHS2016-137,约定挤压机4台、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36MN、25MN各一套)、20MN拉伸机加长、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现该合同仍未履行完毕,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XX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即XX公司,现三方协商一致,就原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双方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自2017年5月1日起,XX公司取代XX公司成为合同主体,XX公司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XX公司承继,XX公司不再作为合同主体,重型机械公司和XX公司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

    2017年6月19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邮件,载明,36MN、25MN两套XX道设备已使用近一年,2017年3月双方初步验收XX针对设备遗留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效果不是很理想,现我司诚邀您在本月28号来我司探讨这两台设备的最终验收问题,希望双方能在此次交流中求同存异,最终敲定这两台机组的验收。

    2017年7月1日,XX公司签署2500TXX道设备验收报告,载明,设备所在生产线:P3;产品质量要求,不符合项见附件;产品效率要求,不符合项见附件;条款协议要求,不符合项见附件;最终结论:符合基本使用要求,成品锯吸屑装置不符合协议,扣除改造费用6.5万元。

    2017年7月14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函件,载明,因贵公司延期交货,安装缓慢及设备经多次调试均达不到合同要求等问题,已导致我公司工程进度严重脱节、客户订单无法完成,已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影响;对此,我公司此前已多次发函催促,但至今仍有大量质量问题未能达到有效解决,更使我公司对该等设备能否改造达到合同要求及设备XX续的持续稳定运行产生了重大质疑。虽经多次整改,目前仍然存在如下问题:1.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根据2017年4月初验收结论,存在牵引机速度只能适应每分钟27米的挤压速度(不满足协议40米/分)、移动距离不达标、铝屑收集装置效果差等严重影响生产的质量问题,且贵公司虽承诺改造,但至今也未完成;2.36MN堆垛机构无法正常工作,须有人工堆码;3.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成品锯铝屑收集装置效果差导致周围铝屑飞溅影响环境。针对上述合同执行情况及目前存在大量质量问题,我公司律师认为:1.相关设备安装到位至今,我公司一直在催促调试、验收,其中2017年4月1日的验收报告及所附的整改承诺可以证明,我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验收及异议通知义务,明确表明我公司认为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2.对合同中“处罚合计最高不超过该设备合同价的5%”的约定,仅仅是一个违约金的约定,不影响我公司有权依法要求贵公司进行折价处理、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改造并要求贵公司承担合理费用,或者要求贵公司赔偿损失,及直至要求退货再另行要求赔偿损失的合同权利;3.作为整套设备,因涉及到各部件及子系统之间的衔接及运行稳定,建议我公司应该警惕贵公司通过超负荷运行等方式短时间改变设备性能以解决验收问题,更应防止出现如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改造并由贵公司承担合理费用XX导致设备质量问题认定、质保维护等问题上的争议,故建议我公司对贵公司经多次整改仍然不能达标设备予以整体退货、另行采购并由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等;……,我公司暂缓诉讼,但强烈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XX五天内作出书面回复:1.对上述质量问题给出明确的整改计划及日期,而且即便将来能够通过验收的,也须给出适当延长质保期的方案;2.对于贵公司自认也无力完善的问题,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案,如,应依法同意我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改造并由贵公司承担合理费用;3.对于由于贵公司逾期交付及质量不合格等所致的违约责任,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就损失赔偿事宜给予明确的态度。

    2017年7月15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函件,载明,关于我公司承接贵公司的36MN铝挤压机XX部精整生产线设备,前期考虑到贵公司对该设备不熟悉,为了设备安全运行,设备多项速度指标调整的较低;现设备投产已经一年多,为提高设备生产效率,我方决定对该设备各项速度指标进行提速调试工作,望安排我方此项工作。

    2017年7月18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函件,载明,来函收悉;我院与贵公司自2014年8月份以来,先XX签订了60MN反向双动卧式铝挤压机、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36MN及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等7条生产线设备的供货合同,均已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期投产,目前均运行正常;在与XX合作期间,我司始终抱着用户要求至上的宗旨诚心诚意为XX服务,在设备安装、调试、生产过程中不断地满足XX提出的各种要求,不论是否在合同或技术附件规定的范围之内,目前累计已花费数十万元;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于2016年6月1日投产至今已1年有余,大部分时间是每天24小时两班生产;……,关于成品锯的吸屑问题,该设备按我院的自动程序操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XX现场操作人员没有按照设备设定好的程序操作,所以导致吸屑不净,尽管设备完全满足合同和技术附件要求,但我司仍然按XX要求积极寻求解决办法;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于2016年7月11日投产至今已1年整,大部分时间是每天24小时两班生产;……,该设备牵引机在每天24小时生产的情况下仅仅因为钳口滑块的螺丝松动,XX要求我院更换主、副牵引机整付钳口,我院积极配合按XX要求重新加工新的钳口更换,……;关于牵引机提速问题,我院现场人员多次与XX沟通希望XX安排设备停机给出调试时间,但由于该设备生产任务紧,24小时生产,始终无法满足我院要求,导致该问题始终无法妥善解决;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堆垛装置,在我院调试完成XX,专门找XX相关人员检验,完全满足技术附件对该设备的要求,并指导XX操作人员现场操作,但XX却在设备未验收且未经我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装置拆除,严重影响了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XX续工作地顺利进行;25MN和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由于XX未及时安排验收工作,即投入生产达1年之久,使得设备的验收工作一拖再拖,项目始终无法最终完成;其余设备目前也存在生产而未验收的问题,我院将派专人前往XX就设备验收之事与XX进行沟通和协商,也希望……尽早将项目顺利完成。

    2017年8月21日,XX公司与重型机械公司签署关于P8(60MN)XX道漏油问题说明,载明,对于2017年7月9号发生的P8XX道拉伸机及冷床液压站漏油事宜,双方确定漏油事实,且损失液压油数量为9桶(具体价格以XX公司采购价格为准),对于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将在XX期该设备验收时一并处理。

    2017年11月8日,经XX公司申请,梁溪公证处对XX公司车间内的P3(25MNXX道辅助设备)、P4(25MNXX道辅助设备)、P7(36MNXX道辅助设备)、20MN拉伸机、P9(90MNXX道辅助设备)的运行进行了摄像过程公证。

    2017年12月20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函件,载明,因贵公司交付的设备经多次调试均达不到合同要求,并经我公司多次催告,贵公司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并故意回避、推脱,已给我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我公司无奈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已作部分自行整改,对尚未整改部分再次催告,望贵公司认真对待,并在收到本通知XX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一、25MNXX道辅助设备,贵我双方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4月对2台25MNXX道辅助设备进行了设备验收,存问题点及整改与费用情况,1.生产线名称P3,25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成品锯吸屑装置,不符合原因,铝屑收集率低,锯子及管道经常堵死,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6.5万元,备注,XX航已自行整改,费用详见附件;2.生产线名称P4,25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成品锯吸屑装置,不符合原因,铝屑收集率低,锯子及管道经常堵死,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6.5万元,备注,XX航已自行整改,费用详见附件;二、36MNXX道辅助设备,贵我双方分别于2017年4月对36MNXX道辅助设备进行了设备验收,存问题点及整改与费用情况,1.生产线名称P7,不符合项,牵引机,不符合原因,协议规定最大速度40m/min,实际27m/min,导致整条压机生产线产能低,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25万元,备注,XX航已自行整改,费用详见附件;2.生产线名称P7,不符合项,堆垛装置,不符合原因,短料及规格不一,型材无法自动装框,装框时型材之间缺少间隙影响时效,需人工搬运,耗费人力,现无法使用,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60万元,备注,XX航已寻找供应商整改(已报价);3.生产线名称P7,不符合项,联合冷却装置,不符合原因,水箱漏水导致淬火区域地面经常潮湿,周边设备锈蚀严重,每天浪费近2吨自制软水,顶部风冷系统运行时风管变形严重,直接影响风冷时的均匀性,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140万元,备注,XX航已寻找供应商整改(已报价);三、20MN拉伸机组,贵我双方分别于2017年7月对20MN拉伸机进行了设备验收,存问题点及整改与费用情况,1.生产线名称20MN拉伸机,不符合项,成品锯及吸屑装置,不符合原因,切割指标无法满足协议要求,铝屑收集率低,锯子及管道经常堵死,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140万元,备注,XX航已寻找供应商整改(已报价);2.生产线名称20MN拉伸机,不符合项,拉伸机头齿板,不符合原因,齿板硬度不达标,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19.6万元,备注,XX航已寻找供应商整改(已报价);四、90MNXX道辅助设备,贵我双方分别于2017年7月对90MN拉伸机进行了设备验收,存问题点及整改与费用情况,1.生产线名称P9,设备名称9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出料辊道挑料,不符合原因,协议要求皮带传送方式实际为链条,且产品损伤严重,无法保证表面质量,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50万元,备注,XX航已寻找供应商整改(已报价);2.生产线名称P9,设备名称9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联合淬火区,不符合原因,水淬火时风管机设备周围漏水严重,易腐蚀周围设备,协议要求无漏水,水驻波时无法保证型材均匀冷却导致产品成品率低,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300万元,备注,XX航已寻找供应商整改(已报价);3.生产线名称P9,设备名称9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成品锯及吸屑装置,不符合原因,切割指标无法满足协议要求,切割产能低导致挤压机无法连续生产,铝屑收集率低,锯子及管道经常堵死,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140万元,备注,XX航已寻找供应商整改(已报价);4.生产线名称P9,设备名称9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拉伸机,不符合原因,齿板硬度不达标,建议措施,扣除改造费用,产生费用10.4万元,备注,XX航已自行整改,费用详见附件;特此再次催告。

    2018年1月12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邮件,载明,贵所制造的三台堆垛系统现存在以下问题:1.60MNXX道自动堆垛系统因收卷基础移位占据原自动装框位置导致堆垛系统无法使用;2.90MN、20MN拉伸机XX道堆垛系统运行效率极低,导致前道设备要停机等待才能匹配生产,不仅耗费我司生产成本同时也使整条生产效率降低50%,综上,为保证我司正常生产现已对三台堆垛机停用并采取人工堆垛,然而新的问题随之产生,即操作人员进入堆垛区域操作安全无法保障,所以我司要求贵所拆除并退回三台设备。

    2018年1月12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邮件,载明,关于XX提到的三台堆垛系统问题答复如下:1.60MNXX部收卷机,我院按照XX要求设计制作的,XXXX要求改变收卷方向,将基础XX移,我院也按XX的要求更改了设备,同时考虑到与XX的良好合作关系,我院对于此次更改没有收取费用,如今XX以此为借口要求拆除并退货,于情于理我院都是无法接受的;2.90MN、20MN拉伸机XX部堆垛系统,我院也是按照与XX签订的技术附件设计制作的,如果贵院认为设备运行效率低,我院现场人员可按XX的要求节奏调快即可,至于XX要求拆除并退货,我院也是无法接受的。

    2018年3月6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邮件,载明,关于我院为XX供货设备的遗留问题,根据我院发给贵院的技术方案,双方确认XX,考虑到实施的效果和效率,具体由XX安排实施,所需费用根据市场价格由双方确认XX,从设备的尾款中扣除。

    2018年3月12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回复邮件,要求重型机械公司确认附件问题点。附件载明,重型机械公司设备验收不符合项及处理意见,1.生产线名称P7,设备名称:XX道设备,不符合项:淬火系统,不符合原因;喷淋及喷雾系统无法比例控制,无法保证产品性能,穿水系统泄露严重,建议措施:更换水及喷淋系统,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100万元;2.生产线名称P7,设备名称:XX道设备,不符合项:堆垛系统,不符合原因;无法使用,建议措施:拆除;3.生产线名称20MN拉伸机,设备名称:20MN拉伸机,不符合项:成品锯及吸屑装置,不符合原因;切割指标无法满足协议要求,铝屑收集率低,锯子及管道经常堵死,建议措施:改成成平锯及吸屑系统,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90万元;4.生产线名称20MN拉伸机,设备名称:拉伸机头,不符合项:拉伸机钳口,不符合原因;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磨损严重,建议措施:重新制作钳口2套共8件,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40万元;5.生产线名称P9,设备名称:9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出料辊道挑料,不符合原因;协议要求皮带传送方式实际为链条,且产品损伤严重,无法保证产品表面质量,建议措施:更换新挑料,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50万元;6.生产线名称P9,设备名称:9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联合淬火区,不符合原因;水淬火时风管及设备周围漏水严重,易腐蚀周围设备,协议要求无漏水,水驻波时无法保证型材均匀冷却导致产品成品率低,建议措施:改造淬火系统,包括水冷、风冷,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300万元;7.生产线名称P9,设备名称:9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成品锯及吸屑装置,不符合原因;切割指标无法满足协议要求,铝屑收集率低,锯子及管道经常堵死,建议措施:改成成平锯及吸屑系统,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90万元;8.生产线名称P9,设备名称:9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拉伸机,不符合原因;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磨损严重,建议措施:重新制作钳口1套共4件,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10.4万元;9.生产线名称P9,设备名称:9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堆垛机,不符合原因;效率低无法满足生产节奏,建议措施:拆除;10.生产线名称P8,设备名称:挤压机,不符合项:分离机,不符合原因;分离机旋转角度不准确,建议措施:增加定位系统;11.生产线名称P8,设备名称:挤压机,不符合项:压余提升机,不符合原因;压余提升机角度过陡导致压余掉落频繁,建议措施:重新制作压余提升机,加大提升角度,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30万元;12.生产线名称P8,设备名称:6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成品锯,不符合原因;成品锯进刀油缸活塞杆断裂,建议措施:更换油缸;13.生产线名称P8,设备名称:6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出料辊道挑料,不符合原因;协议要求皮带传送方式实际为链条,且产品损伤严重,无法保证产品表面质量,建议措施:更换新挑料,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40万元;14.生产线名称P8,设备名称:6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拉伸机,不符合原因;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磨损严重,建议措施:重新制作钳口2套共8件,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7万元;15.生产线名称P8,设备名称:6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成品锯及吸屑装置,不符合原因;成平锯润滑装置漏油严重,吸屑系统铝屑收集效果差,建议措施:更换润滑系统及收集装置,预计费用最终以改造报价为准:30万元;16.生产线名称P8,设备名称:60MNXX道设备,不符合项:自动堆垛,不符合原因;收卷机位置与堆垛机干涉导致其无法使用,建议措施:拆除。

    2018年3月23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邮件,载明,告知函,现XX制造的三台堆垛系统现在存在以下问题:1.60MNXX道自动堆垛系统因收卷基础移位占据原自动装框位置导致堆垛系统无法使用;2.90MN、20MN拉伸机XX道堆垛系统运行效率极低,导致前道设备要停机等待才能匹配生产,不仅耗费我司生产成本同时也使整条生产效率降低50%;综合以上,前期为保证我司正常生产现已对三台堆垛机停用并采取人工堆垛,然而新的问题随之产生,即操作人员进入堆垛区域操作安全无法保障,经我司多次催促,XX始终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司现决定拆除该三台设备,请XX尽快解决。

    2018年3月26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函件,载明,关于XX提到的三台堆垛系统问题答复如下:1.60MNXX部收卷机,我院按照XX要求设计制作的,XXXX要求改变收卷方向,将基础XX移,我院也按XX的要求更改了设备,我院对于此次更改没有收取费用;目前XX认为收卷机和堆垛系统发生干涉,这是由于XX的设计变更导致,我院可以与XX一起协商处理;2.90MN、20MN拉伸机XX部堆垛系统,我院是按照与XX签订的技术附件设计制作的,堆垛系统的移动速度也满足技术附件的要求;3.以上三台设备均是按技术附件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目前已投产1年多,XX如果有技改需要,请尽快完成该设备验收工作,验收XXXX即可技改。

    2018年4月2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邮件,载明,考虑到整改项目较多双方无法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我方要求XX先对以下两项紧急事项进行确认,1.60/90XX道设备出料辊道移料,3月23号我方与XX曹工、改造供应商一起确定了改造方案,现改造供应商已给出方案及报价,请XX确认(详见附件);2.中断锯/成平锯铝屑收集问题,XX方案是拆除原系统找专业厂家重新制作(20MN与90MN方案相同),现在几家供应商已报价请确认(详见附件);为不影响我方生产以上问题请尽快确认,如XX无法及时确认我方将适时进行改造。同时附有挑料改造方案及报价,集成吸屑系统方案及报价二个附件。

    2018年4月3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邮件,载明,催告函,3月6日XX建议设备遗留不符合由我方自行联系供应商进行改造,改造产生费用从合同质保金中扣除,但考虑到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项目较多,且相关成套设备之间协同工作,因此也担心局部整改XX产生新问题。现,因双方无法在短时间内达成整体处置方案,我方要求XX先对以下两项紧急事项进行确认,1.60/90XX道设备出料辊道移料问题,3月23号我方与XX曹工、改造供应商一起确定了改造方案,现改造供应商已给出方案及报价并已发给XX;2.中断锯/成平锯铝屑收集问题,XX方案是拆除原系统找专业厂家重新制作(20MN与90MN方案相同),现在吸屑专业供应商已给出方案及报价并已发给XX;为不影响我方生产以上问题请尽快确认,如XX无法及时确认我方将适时进行改造。

    2018年4月9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1月23号XX邮件回复,XX部精整设备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由XX负责整改,3月6号XX又邮件通知问题由我方负责整改,费用从质保款中扣除,我方也把部分项目的整改方案给XX确认,但时至今日XX并未对其中任何一项进行确认或整改,我方为保障生产不能无限期进行等待,故决定不符合项目我方自行整改,请悉知。

    2018年4月12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函件,载明,关于XX部精整设备中遗留问题,我院分别于1月23日和1月30日两次将处理方案发给XX,且我院一直有专人在XX处理此事,所有未验收设备问题的处理方案和费用问题需由贵我双方确定XX处理;对于XX提到的部分整改方案和费用,我院也正在和XX设备部协商;由于所有未验收设备均已投产1-2年,时间拖得较长,我院希望遗留问题处理和设备验收同时进行;为尽快解决设备的验收问题,我院计划于4月12日派专人到XX就设备遗留问题和最终验收与XX进行协商解决,但XX电话通知由于彭XX出差,时间另行约定;我院今天再派专人到XX,与XX协商此事,希望贵我双方共同努力,尽快协调解决所有XX续设备验收问题,使该项目尽早顺利完成。另,为XX供货的两台已验收的25MN挤压机XX部设备,我院至今未收到设备验收款,请XX尽快办理为盼。

    2018年4月16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函件,载明,XX所供设备存在的诸多质量问题已经双方多次沟通,并因沟通不畅我司曾无奈申请公证留存。很明显,相关设备带病使用完全是为了尽量避免全面停产,是为了尽量避免损失再扩大,而也就是因为XX始终未能给出完整有效的处理方案,双方才又多次沟通XX确定了先由我司委托第三方供应商直接整改并由XX承担相关费用的意见。现在XX再次提出须经双方就具体整改方案及费用确认才能处理的意见,令整改事项再次停滞,现我司尊重XX继续协商的意见,但请XX务必考虑我司面临的现实困境,从尽快解决争议角度出发,于4月23日派员并携带完整、有效的整体处理方案,到我司再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我司将先行整改,再作XX续事宜的处理。

    2018年5月2日,XX公司向重型机械公司发出函件,载明,XX于2018年4月23日派人至我司洽谈XX部精整设备中遗留问题,但未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且时至今日XX并未对其中任何一项进行确认或整改,我方为保障生产不能无限期进行等待,故决定不符合项目我方自行整改,请悉知。

    2018年5月4日,重型机械公司向XX公司发出函件,载明,我公司本着积极提供服务,尽快推进项目验收的态度,已多次派专人赴贵公司协商解决设备遗留问题及项目的最终验收,并于4月23日再次派专人赴贵公司协商解决设备遗留问题及项目的最终验收;我公司已向贵公司提出了设备遗留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并就相关费用问题与贵公司进行了沟通,贵公司对我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至今未给出任何一项确认或答复,同时我公司认为目前设备的遗留问题不应影响项目的整体验收,设备遗留问题可以作为验收XX的整改项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我公司将积极提供服务与贵公司共同推进相关事项的进展;请贵公司尽快针对我公司所提方案给予明确答复,并针对该项目给出明确的验收时间节点。

    2018年10月23日和26日,经XX公司申请,梁溪公证处对XX公司车间内的20MN拉伸矫直机定尺的拆除进行了摄像过程公证;2018年11月7日和11日,经XX公司申请,梁溪公证处对XX公司车间内的36MNXX道辅助设备(P7)、90MNXX道辅助设备(P9)的拆除进行了摄像过程公证。

    在交涉过程中,2017年4月29日,XX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QHS2017-077),约定,XX公司供给XX公司3600T短行程前上料单动挤压机1套(3600T牵引机改造),金额83万元。2017年8月11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补充协议,载明,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执行合同编号XQHS2017-077内容中第一大项和第五小项内容,即我公司回收XX公司3600T左向牵引机一台,折XX价格贵公司还需付我公司设备款25万元整。

    2017年11月29日,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发票,载明,货物3600T牵引机改造,价税合计25万元。2018年4月24日,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电子汇票,金额75000元。

    2017年7月28日,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供给XX公司20MN拉伸机成品锯压紧装置1套,总计5万元。

    2017年8月4日,XX公司支付XX公司15000元。2018年1月31日,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发票,载明,货物20MN拉伸机成品锯压紧装置,价税合计5万元。2018年4月28日,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电子汇票,金额81600元。

    XX公司与无锡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签订合同,约定,XX公司将平钳口2套模轴加工委托给XX厂,总价35000元。

    2017年10月7日,XX厂向XX公司开具发票,载明,货物平齿钳口,价税合计35000元。2017年11月2日,XX厂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3万元。2017年11月7日,XX公司支付XX厂5000元。

    2017年11月23日,XX公司与昆山XX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昆山XX公司供给XX公司HL-5TP9成品锯机组1套,价款59万元。

    2017年11月24日,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11万元。2017年12月7日,昆山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58964元。2017年12月11日,XX公司支付昆山XX公司8036元。2018年4月12日,昆山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20万元。2019年3月14日,XX公司支付昆山XX公司2800元。2019年3月13日,昆山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11万元。2019年2月15日,昆山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发票,金额525800元。2019年1月28日,XX公司与昆山XX公司签署关于昆山XX公司XQS2017-624合同验收未合格扣款的协议,约定,对昆山XX公司进行扣款,在23.6万元余款中按30%扣除,即70800元;前期由于昆山XX公司提供一个价值6600元锯片,经双方协商可在70800元中扣除,最终扣款金额为64200元。

    2017年12月19日,XX公司与XX厂签订合同,约定,XX公司将2千吨拉直机平钳口2套、P9拉直机平钳口2套加工委托给XX厂,总价30万元。

    2017年12月27日,XX公司支付XX厂1万元。同日,XX厂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10万元。2018年5月3日,XX厂向XX公司开具发票,载明,货物2千吨拉直机平钳口、P9拉直机平钳口,价税合计30万元。2018年6月11日,XX厂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电子承兑,金额18万元。

    2018年5月18日,XX公司与XX厂签订采购合同,约定,XX厂供给XX公司两种出料辊道侧移装置各36套,合计价款514800元。

    2018年5月28日,XX公司支付XX厂2960元。同日,XX厂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10万元。2018年11月19日,XX厂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433100元。

    2018年6月14日,XX公司与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供给XX公司SFCH4000AI在线淬火装置1套,SFCH9000T在线淬火装置1套,合计价款570万元。

    2018年6月21日,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6张,金额XXX元。2018年10月12日,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42万元。2018年10月24日,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发票,载明,货物SFCH4000AI在线淬火装置,价税合计42万元。同日,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发票,载明,货物SFCH9000T在线淬火装置,价税合计129万元。2018年9月6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200吨拉直机前XX钳齿改造项目合同,约定,XX公司供给XX公司200吨拉直机前XX钳口改造配套钳齿,价款86000元。

    2018年9月13日,XX公司支付XX公司25800元。2018年11月5日,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6万元。2018年11月12日,XX公司支付XX公司200元。

    2019年3月6日,广东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智能公司)向XX公司开具发票,载明,货物SFCH4000AI在线淬火装置,价税合计98万元。2019年3月26日,XX智能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42万元。2019年4月20日,XX智能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980693.84元。2019年4月20日,XX智能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30万元。

    2018年9月3日,XX公司与无锡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供给XX公司YP-MC120脉冲布袋除尘器2000吨成品锯铝屑收集系统1套,价款20万元。

    2019年4月4日,XX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供给XX公司配套9000吨压机P9拉直机改造1套,价款324.8万元。2019年4月16日,XX公司支付XX公司4070.54元。2019年4月11日,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XX公司承兑,金额XXX.86元。

    XXXX公司因重型机械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整改相关设备,亦未支付维修整改费用,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7年11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以下简称梁溪公证处)向XX公司开具发票,金额2万元。2017年11月20日,XX公司向梁溪公证处支付2万元。2017年11月22日,梁溪公证处向XX公司开具发票,金额6000元。2017年12月13日,XX公司向梁溪公证处支付6000元。2018年10月13日,梁溪公证处向XX公司开具发票,金额4000元。2018年10月31日,XX公司向梁溪公证处支付4000元。2019年4月16日,梁溪公证处向XX公司开具发票,金额2000元。

    再查明,2019年4月28日,XX公司与江苏XX签订委托合同,约定,XX公司委托江苏XX参与XX公司与重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律师代理费100万元,律师费分期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万元,在判决生效XX十天内支付80万元。2019年4月30日,XXX向XX公司开具发票,金额20万元。

    还查明,XX公司2017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报告期项目新增9条生产线均已安装到位,其中8条生产线已经进入可使用状态(包括案涉的全部生产线)。

    诉讼中,2019年8月1日,XX公司申请对设备验收不符合项中改造、修复尚未实施部分,对照技术附件中的要求就修复项目进行修复方案选定,并作出修复费用估价鉴定,XX申请撤回。

    诉讼中,XX公司确认,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XQHS2015-001)于2016年3月到货,2016年6月投产;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XQHS2015-001)于2016年3月到货,2017年5月投产;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XQHS2016-137)于2016年11月到货,2017年4月投产;60MN挤压机设备(XQHS2014-033)于2016年1月到货,2017年4月投产;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XQHS2014-033)于2016年8月到货,2017年4月投产;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XQHS2014-033)于2016年6月到货,2017年3月投产,20MN液压矫直机(XQHS2014-033/XQHS2016-137)于2016年9月到货,2017年3月投产。

    重型机械公司认为,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4设备)于2016年3月17日开始安装,2016年7月11日调试结束,2016年7月11日热试车XX投产;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7设备)于2016年3月17日开始安装,2016年6月12日调试结束,2016年6月12日热试车XX投产;60MN挤压机设备(P8设备)于2016年1月19日开始安装,2017年1月15日调试结束,2017年1月17日热负荷试车,XX等3.2MN拉伸机的安装调试;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3设备)于2016年11月20日开始安装,2017年3月10日调试结束,2017年3月热负荷试车;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8设备)于2016年8月1日开始安装,2017年1月17日调试结束,2017年1月17日热负荷试车,XX等3.2MN拉伸机的安装调试;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9设备)于2016年6月18日开始安装,2016年12月10日调试结束,调试完XX,等生产线安装其余设备调试完毕即进行热负荷;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于2016年4月20日开始安装,2017年1月15日调试结束,2017年1月15日热负荷试车。

    为此,重型机械公司申请上海XX公司(以下简上海XX公司)工作人员蒋X出庭作证,蒋X陈述,我是在XX公司参加36MN设备一部分调试,没有参加25MN设备的调试,具体时间是按照上海XX公司出具的文件,调试好XX过不了二三天XX公司接收,开始挤压产品36MN调试结束时间是2016年6月12日,是空载调试,我们的调试是针对重型机械公司的,只要重型机械公司认可就可以了。上海XX公司出具证明,载明,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4设备)于2016年3月17日开始安装,2016年7月11日调试结束;36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7设备)于2016年3月17日开始安装,2016年6月12日调试结束;60MN挤压机设备(P8设备)于2016年1月19日开始安装,2017年5月12日安装结束,调试交由西南铝完成,以上项目证明人均为蒋X。

    重型机械公司申请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工作人员孙XX出庭作证,孙XX陈述,60吨、90吨挤压机,20吨液压拉伸机、25吨安装,我是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施工,90吨设备10月10日基本安装结束。配合XX公司调试,60吨挤压机我们过去时已安装好了。我们负责调试,在2017年春节前已经挤压出料了。西南公司出具证明,载明,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3设备)于2016年11月20日开始安装,2017年3月10日调试结束;6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8设备)于2016年8月1日开始安装,2017年1月17日安装结束;90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P9设备)于2016年6月18日开始安装,2016年12月10日调试结束;20MN液压拉伸矫直机于2016年4月20日开始安装,2017年1月15日调试结束;60MN挤压机主机设备(P8设备)2017年1月17日调试结束;以上设备调试结束XX即投入生产,以上项目证明人均为孙XX。

    重型机械公司申请侯XX出庭作证,侯XX陈述,36MNXX部设备于2016年6月12日调试结束并投产,到目前为止已连续正常生产3年有余;喷淋及喷雾系统问题是在正常生产1年8个月(2018年3月23日)XX才提出;泄露问题是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牵引机不能满足要求,是在现场使用了10个月XX才提出,经双方协商由XX公司自行整改,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2017年已整改完毕;36MN钳口无法夹持异型产品,投产XX3年内没有提出过;25MNXX部锯铝屑收集问题,双方协商确定由XX公司购买第三方装置,确认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60MN、90MNXX部参照25MN;20MN拉伸机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问题属实,协商由XX公司自行处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90MN出料辊道技术要求为链条结构,现场已增加毛毡、垫板(包括60MNXX部设备);90MN水淬火风管漏水是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操作;驻波淬火是按技术附件要求设计制作,XX又专门制作了过水水槽;90MN钳口经双方协商由XX公司自行整改,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2017年已整改完毕;90MN夹持时钳口滑块易损,出现在2018年12月份,更换滑块即可;60MN钳口经双方协商由XX公司自行整改,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2017年已整改完毕;36MN堆垛满足技术要求,属XX公司擅自拆除;20MN、90MN拉伸机堆垛机效率满足技术要求;60MN挤压机分离机已于2017年12月改用激光开关;60MNXX部成品锯进刀油缸属于外购件,由于XX公司提货太晚,已过质保期;60MN挤压机压余在∮380时不掉落,在∮460时偶尔掉落,同意更换,费用约3万元;60MNXX部成品锯漏油,在投产2年XX首次提出,属于设备维护保养范畴;60MN收卷机位置与堆垛机干涉无法使用,在前期XX公司未提出异议,设备安装时提出,重型机械研究院为此重新制作了收卷机,XX公司自行拆除了堆垛装置,更改了基础,责任在于XX公司。

    重型机械公司针对案涉设备投产时间二次申请司法鉴定,但二次鉴定均被鉴定机构无法精确鉴定或不在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而退回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重型机械公司签订的三份《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XX公司与重型机械公司、XX公司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承继补充协议,均系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属有效。XX公司承继XX公司的合同地位,对此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XX公司与重型机械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对二份《设备采购合同》安装、调试时间的重新约定,因此应以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合同应履行的期限。在本案中XX公司对25MN挤压机XX部精整设备交付时间及验收问题未予涉及,法院不作涉及,但相应款项应按约支付。重型机械公司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调试设备的具体时间,但出庭证人及出具说明的单位,均是重型机械公司的业务单位和项目经理,其证词不宜采信,且证言中对具体的调试时间并未具体阐述,故不予采纳。重型机械公司提供的XX公司2017年度报告,记载是2017年一年间的情况,无法证明重型机械公司陈述的调试结束时间,故也不予采纳。没有验收报告的设备应以XX公司确认的时间为准,2017年1月17日XX公司发函中载明重型机械公司供货的60MN挤压机热负荷试车并挤出产品,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60MN挤压机重型机械公司调试义务完成,而其他设备重型机械公司未提供XX公司确认无负荷调试完成的依据,应视为未完成调试,但XX公司未经调试即投入使用,应自使用之日起视为接受相应设备,XX公司反映质量问题的视频拍摄时,重型机械公司员工也在现场,但事XX未对所拍摄的问题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相关问题的认可。根据重型机械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间的往来函件及邮件,可以确认案涉设备均存在质量问题,重型机械公司对设备存在的问题予以认可,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未能提供XX公司确认整修修复的相应证据,XX公司据此与其它厂商签订合同进行整改、维修,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重型机械公司承担。根据XX公司提供的维修、整改证据,其与XX公司间仅有合同,未有相应完成合同或支付款项的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根据XX公司确认的投产时间,与XX公司与重型机械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相比较,法院测算出延期交货违约金为XXX元,XX公司与重型机械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对发现、出示设备问题所产生的费用及涉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故XX公司要求重型机械公司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XX公司投产XX就应当支付相应的验收XX款项,质保期届满XX应支付质保款,对此XX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付款及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XX公司要求重型机械公司承担设备整改及拆除费用的主张,部分予以支持;XX公司要求重型机械公司赔偿违约金的主张,部分予以支持;XX公司要求重型机械公司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重型机械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损失的主张,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重型机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XX公司设备整改、拆除费用合计107XXXX3800元;二、重型机械公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XX公司违约金XXX元;三、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重型机械公司货款921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7日起,以15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以XXX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以4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以15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以XXX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以XXX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以上款项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随本结清;四、上述第一、二、三项相抵消,重型机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XX公司XXX元。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重型机械公司货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7日起,以15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以XXX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以4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以15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以XXX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以XXX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以上款项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XX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六、驳回重型机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15423元,反诉受理费41469元,合计156892元,由XX公司负担72294元,重型机械公司负担84598元。

    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中,重型机械公司提供证据:1.2017年6月19日季晓东邮件、2016年7月XX公司签发的顾客满意度调查表,证明XX公司在一审确认的关于36MN的使用时间明显错误;36MNXX道设备应当在2016年7月实际使用,在2017年7月质保期届满;关于36MNXX道设备的违约金与剩余货款支付时间、利息应当自2016年7月计算。2.90MNXX道设备拉升机钳口的图纸,证明钳口、滑块等部分均可独立拆卸、更换,且滑块本身就属于易扣件,需定期更换保养,使用中若有问题,单独维修即可,XX公司却改造了整个机头,明显超过合理的维修范围,不应由重型机械公司承担改造费用。3.36MNXX道设备和90MNXX道设备图纸,证明淬火系统漏水本系XX公司操作不当,不盖风嘴造成,不是设备质量问题;即使存在漏水,在维修或更换中只需更换水箱即可,XX公司却整体改造了整个淬火系统,明显超过了合理的维修费用,相关金额巨大。XX公司质证认为,1.对邮件内容没有异议,该邮件只是双方往来过程中的一部分内容,其从未否认为了生产需要带病使用案涉设备的相关事实,邮件时间为2016年或2017年,如该材料可证明设备验收合格,开始计算质保期,那么2018年5月重型机械公司不可能针对其多次提出的整改修复验收等请求,而答复准备安排人员到现场解决设备遗留问题及完成项目的最终验收;2.关于重型机械公司当庭展示的图纸演示相关内容,与本案的质量问题没有关系,图纸本身不能证明案涉设备是否合格的问题,对图纸不予认可。2018年5月前双方交流中重型机械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XX公司拒绝其就相关问题进行修复。同时对重型机械公司强调质保期已过也不认可。

    二审中,重型机械公司对于XX公司主张的12项整改修复费用1097.38万元,作出具体意见,第一、确认的整改修复费用,序号2,36MN挤压机XX部设备牵引机更换改造费用25万元;序号4,20MN液压矫直机成品锯及吸屑装置改造费用25万元;序号5,20MN液压矫直机拉伸机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磨损严重,重新制作钳口2套共8件,计19.6万元;序号8,90MN挤压机XX部设备成品锯及吸屑装置新增成品锯59万元;序号9,90MN挤压机XX部设备拉伸机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磨损严重重作钳口1套共4件,计10.4万元;序号12,60MN挤压机XX部设备拉伸机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磨损严重重作钳口2套共8件,计3.5万元。第二、不认可的整改修复费用。序号1,36MN挤压机XX部设备淬火系统,提出喷淋及喷雾系统无法比例控制,更换水及喷淋系统费用140万元,XX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自认该设备已使用一年,实际投产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已过质保期,且XX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的通知函和2019年4月29日起诉时提出水箱漏水,维修水箱费用为3.8万元;序号3,36MN挤压机XX部设备拉伸机,提出钳口无法夹持异形产品,更换费用8.6万元,该项XX公司起诉前提出,已过质保期,技术附件3.1.9约定钳口采用指式钳口,重型机械公司按此约定生产的指式钳口;序号6和9,90MN和60MN挤压机XX部设备出料辊道挑料,提出协议要求皮带传送方式实际为链条,且产品损伤严重无法保证,更换挑料费用30.24万元和21.24万元,技术附件专用技术说明中3.1.6项约定“出料辊道挑料由链条和带毛毡的平板组成”“电机和辊子、辊子与辊子之间的动力传动是链条传动,传送时链轮的上方链条处于受力状态”,更换传送方式产生挑料费用没有依据;序号7,90MN挤压机XX部设备淬火系统,提出水淬火时风管及设备周围漏水严重,易腐蚀周围设备协议要求无漏水,水驻波时无法保证型材,改造淬火系统包括水冷和风冷费用计430万元,XX公司起诉时提出水箱漏水,维修需花费20万元;序号10,90MN挤压机XX部设备拉伸机夹持大截面型材时钳口滑块易损坏,机头改造费用324.8万元,该项目在2019年4月29日前从未提过,已过质保期,且XX公司起诉时明确自行改造,未委托第三方,也未提供与第三方合同,但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提交了与第三方于2019年4月4日签订的合同,金额324.8万元,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滑块损坏仅需更换滑块,无需更换整个机头。另外,关于序号13、14、15项堆垛系统,重型机械公司按技术附件第二章专用技术说明3.1(13)制造,符合约定,XX公司拆除没有依据。

    XX公司对于设备修复中拆除部件的现状,表示拆除的相关部件除小部分抵扣修复费用外,其余部件已作为废钢、废料处理。

    本院认为,XX公司与重型机械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应的技术附件,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重型机械公司根据XX公司确认的技术附件要求,对案涉设备进行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并交付,XX公司终验收及支付价款,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案件的性质名为设备采购合同,实为承揽合同更为贴切。此XXXX公司、重型机械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承继事宜的补充协议,由XX公司承继XX公司的合同地位,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设备使用验收时间如何确定;设备延期交付及整改修理费用如何认定。

    关于设备使用验收时间的认定问题,《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终验收为,按技术协议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空负荷运行和负荷运行测试,负荷试车结束XX,XX公司对设备参数和指标即主要技术参数、安排72小时的连续生产、故障停车总时间不得超过试车时间的5%、产品检验验收,作出书面验收报告为准。本案除两台25MN挤压机XX部设备双方认可验收,及XX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函告的60MN油压双动反向铝挤压机热负荷试车并一次挤出铝材产品,可视为该设备已完成终验收义务外,其他案涉设备未有验收报告提供,但XX公司2017年度报告摘要载明,报告期项目新增9条生产线均已安装到位,其中8条生产线已进入可使用状态,包括案涉全部生产线均投入使用,据此,即便XX公司未有验收报告,因其投产使用,案涉设备生产线应自使用之日起视为接受相应设备,并完成验收义务。又2017年度案涉生产线投产使用仅是时间面的概念,一审中双方确认案涉生产线的投产使用时间且略有差异,以较晚的使用时间为准较宜,并以该时间点计算此XX一年为质保期。关于重型机械公司诉称的“36MNXX部设备实际使用时间在2016年7月,质保期于2017年7月届满”一节,36MNXX部设备源于2015年1月15日《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交货期6个月,该设备未加入2016年8月10日的补充协议,不涉及安装、调试、验收及交付使用等期限变更,重型机械公司以2017年6月19日季晓东邮件“36MN、25MN两套XX道设备已使用近一年”内容,推定质保期为2017年7月届满,但该邮件中接着的内容“2017年3月双方初步验收XX针对设备遗留问题多次沟通,效果不理想,本月28日探讨这两台设备的最终验收问题”,不能证明该设备已完成终验收,何来质保期的起算依据。再则一审中重型机械公司就此还申请证人蒋X作证并陈述,“其参加XX公司36MNXX部设备一部分调试,2016年6月12日调试结束,调试XX由XX公司接收,是空载调试”,同样也未完成终验收。在无终验收依据的情况下,应以XX公司一审中确认的36MNXX部设备于2017年5月投产时间较宜,故重型机械公司的上述诉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设备延期交付的认定问题,《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重型机械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验收合格产品时,当超出10天时每延期1天,以2000元/台(套)/天处罚,当延期天数超过30天时,以3000元台(套)/天处罚等。根据上述设备延期交付处罚的约定并结合2016年8月10日有关安装、调试、验收及交付使用等期限变更的补充协议,及双方一审中确认的投产时间等因素,经测算重型机械公司应承担延期交货的处罚金为XXX元,一审对此认定正确。重型机械公司有关36MNXX部设备实际使用时间为2016年7月,而产生的处罚金应减少为76.4万元的诉称不予采信。

    关于整改修复费用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的,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设备合同履行中,根据现有证据,对XX公司主张的12项整改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分析判断加以认定。第一、确认的整改维修费用,经重型机械公司同意XX公司自行整改或委托第三方整改确认的整改修复费用,主要为36MN挤压机XX部设备牵引机更换改造、20MN液压矫直机成品锯及吸屑装置改造及拉伸机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重作、90MN挤压机XX部设备成品锯及吸屑装置新增成品锯及拉伸机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重作、60MN挤压机XX部设备拉伸机钳口硬度指标不达标重作,共6项计价142.5万元,该款重型机械公司应予以支付。第二、存在争议有待确认的整改修复费用。关于36MN挤压机XX部设备拉伸机,钳口无法夹持异形产品更换及费用问题,该项XX公司提出已过质保期,技术附件3.1.9约定钳口采用指式钳口,重型机械公司按此约定生产的指式钳口;关于90MN和60MN挤压机XX部设备出料辊道挑料,要求更换皮带传送方式及费用问题,技术附件专用技术说明中3.1.6项约定“出料辊道挑料由链条和带毛毡的平板组成”“电机和辊子、辊子与辊子之间的动力传动是链条传动,传送时链轮的上方链条处于受力状态”,重型机械公司按此约定生产链条传送方式,更换皮带传送方式产生挑料费用没有依据;关于90MN挤压机XX部设备拉伸机夹持大截面型材时钳口滑块易损坏而改造机头及费用问题,该项提出已过质保期,滑块损坏仅需更换滑块,无需更换整个机头,且改造费用自报达324.8万元,没有合理性。关于36MN挤压机XX部设备提出喷淋及喷雾系统无法比例控制,更换水及喷淋系统费用140万元,及90MN挤压机XX部设备提出水淬火时风管及设备周围漏水严重,易腐蚀周围设备协议要求无漏水,水驻波时无法保证型材,改造淬火系统包括水冷和风冷费用计430万元,双方往来函中提及漏水问题,但淬火系统由空气冷却装置和水冷却装置等组成,包括电机等设备,解决漏水问题是否需更换淬火系统并产生高额费用,因XX公司已将该系统拆除,相关部件也予处理,无法启动鉴定和评估程序准确衡量和判定,上述其他设备均存在同样的问题,法院予以酌情裁量85.5万元。

    鉴于重型机械公司应承担上述整改维修费用计228万元,XX公司应予支付质保金,整改维修费用与质保金相抵扣XX,XX公司仍应按约返还多余的质保金,故XX公司有关无需支付质保金相应利息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重型机械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及其理由成立,予以采信。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正确,但在确定设备整改维修费用的范围上欠妥,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四、第五和第六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给付江苏XX公司设备整改修复费用228万元。

    四、驳回江苏XX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中国XX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5423元、反诉受理费41469元,合计156892元,由XX公司负担126164元,重型机械公司负担30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53元,由太航空公司负担79754元,由重型机械公司负担232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XX

    审判员  费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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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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