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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检方证据漏洞 为民营企业家辩护骗贷罪终获缓刑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营企业家无力归还贷款被银行以骗贷起诉历尽艰辛找出检方证据漏洞多角度辩护终获缓刑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被告人钱XX提供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人造板厂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到江西XX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江西XX依据该份虚假的采购合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给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2013年9月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钱XX先借款归还了贷款,然后又提供江西XX某某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申请续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江西XX根据该虚假采购合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江西XX及钱X一直无力归还该笔贷款,至今该800万元贷款还有680万元本金未归还,给江西XX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2、2012年9月15日,江西某某公司与湖北XX公司签定了湖北省人民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工程造价为2.1741亿元。由于江西XX提供的装修板材达不到合同要求,2012年9月30日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湖北省人民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并签署了合同终止函。被告人钱X明知装修工程合同已经终止,仍然继续利用该装修工程合同向宜春市XX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2013年2月,宜春市XX银行依据该装修合同发放给江西XX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2014年2月27日贷款到期,江西XX及钱X归还了301万元,之后又拿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并提供加盖了伪造印章的《关于江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北省人民医院东院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文件,向宜春市XX申请续贷1699万元,并按银行要求增加了贷款保证人,续贷到期后该笔贷款的保证人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帮助偿还了424.75万元、钱X女儿偿还了25万元。截至2019年7月18日,江西XX尚欠宜春市XX********.82元贷款本金、利息145XXXX2725.68元,给宜春市XX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某有限公司、被告人钱X以欺骗手段取得两家银行贷款,给两家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单位江西XX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钱XX定罪处刑。

    被告单位江西XX辩称:这是正常的贷款。被告人钱XX辩称:贷款材料中有些是不实的,但主要材料是真实的,我没有骗取贷款。如三表、利润表、资产、财务报表都是真实的,都符合银行贷款标准,其他材料都是应银XX要求提供的。其辩护人意见:这两笔贷款应属于民事上的纠纷,不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300000元。

    二.被告人钱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三.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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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标      的:60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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