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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北京某公司(被告)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建设工程领域,取得胜诉,驳回了对方的申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XX公司申请撤销石家庄仲裁委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XXX号仲裁裁决,其认为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XX公司应按XX公司出具的《公函》中要求给付XXX元作为变更增加的设计费超出仲裁范围且违反仲裁程序,依法应予撤销。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作量增加的,双方应就增加的工程量另行签订合同协商收费。但是截至仲裁时,双方并未就是否有工作量的增加及增加的具体数额进行确认并签署任何协议。鉴于双方就增加的工作量需要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该部分费用不属于《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仲裁的范围,仲裁委无权就该部分费用进行仲裁并出具裁决,存在《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另外,XX公司作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在未能充分举证证明XX公司确认工作量增加及费用增加的情况下,也未就增加工作量及费用申请司法鉴定。而仲裁庭在XX公司证据不足且未履行鉴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未经XX公司确认的《公函》作为认定增加工作量的依据,明显存在《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XX公司按《公函》中要求给付XXX元作为变更增加的设计费违反《仲裁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二、案件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仲裁裁决认定XX公司除已使用的八栋楼的设计图纸外,另外有五栋楼设计图纸已交付XX公司,根据XX公司提供的证据2《设计文件签收单》证实,虽然XX公司签收了19、21、22号三栋楼的建筑平面图、基础挖槽图、总平面定位图,但该部分图纸并非全部施工图纸,根本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也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施工图提交后五日内”支付第三次付款的付款节点,仲裁裁决中所采纳XX公司提交的证据8设计文件光盘作为认定XX公司交付19、21、22号三栋楼的设计文件及相应面积作为裁决依据,明显存在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二、律师点评

    1、人民法院应否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主张:对变更增加设计费进行仲裁超出仲裁范围且违反仲裁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经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申请人XX公司承担“石家庄XXX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设计,设计的内容:南地块地上地下-2~18层,面积470000平方米、北地块地上地下-2~18层,面积480000平方米,且均是暂定面积,各项单体建筑面积,以最后报批方案为准。说明是对地块的整体设计,并未约定具体哪栋楼由被申请人XX公司设计,且对图纸的设计、增项部分进行往来函件的沟通,变更增项补充部分未脱离整体合同,基此,对变更增项部分也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一部分,故,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申请人XX公司认为仲裁庭超过仲裁范围仲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2、关于仲裁的程序问题,仲裁庭对变更增项部分设计费的认定,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对设计费用的认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等,属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采纳的实体审核问题,不属于仲裁程序问题,申请人XX公司以此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3、关于被申请人XX公司是否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经查,《设计文件签收单》有申请人方签字,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设计的“光盘”用于证明19、21、22三栋楼的设计文件,仲裁庭采信光盘中的数据并结合双方在仲裁庭的陈述和举证质证的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隐瞒了哪些证据以及哪些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缺乏依据。

    三、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领域的仲裁程序和撤裁程序中,会出现各种复杂情况,因此,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开庭时引导对方提供有利于我方的陈述,以取得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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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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