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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原告的债务由出资人承担

北碚区人民法院

谢X与熊X,汪X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原告谢X于2005年8月25日至2015年7月9日在被告某公司处工作,此期间被告某公司未为原告谢X购买养老保险,2015年7月14日原告谢X向北碚区社保局投诉,经社保局核算,2005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为77304.96元,其中个人本金为9625.76元、单位本金为67679.2元,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日原告自行补缴了个人和单位本金部分。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9破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告破产,并裁定不免除被告公司破产出资人汪X、熊X的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要求汪X、熊X承担民事责任。

二、律师意见

原告谢X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公司未为原告缴纳2005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合计金额为67679.2元。现被告已经破产,其出资人汪X、熊X应当对被告公司向原告谢X承担的养老保险缴纳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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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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