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业主仲裁开发商要求办理不动产证
淄博仲裁委员会
(2021)淄仲裁字第356号
申请人:徐X,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淄博XX公司。
2011年6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晨升汇景33号住宅楼1单XX602号预售房屋,房屋总价款318988.5元。2011年7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首付款95988元,并于2012年6月29日办理了尾款223000元的银行贷款。申请人还于2011年6月16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6720元的储藏室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3年5月1日前为申请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但被申请人至今仍迟迟不为申请人办理。
仲裁委依法裁决一、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晨升汇景33号住宅楼1单XX602号(含附属储藏室)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不动产过户登记。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员:邢xx
秘书:周x
2021年10月20日
其他买卖合同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