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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员拿走公司货款,公司如何维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2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男,住上海市虹口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女,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XX**服装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毛**,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周**、陈**因与被申请人上海XX**服装厂(以下简称上海XX**服装厂)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8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陈**申请再审称,周**、陈**在再审申请期间提供的上海市就业促进中XX、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分别出具的告知书可以证明,陈**在2012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并非上海XX**服装厂业务员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陈**是上海XX**服装厂的业务员,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案外人中国**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合同约定以支票方式将预付款人民币97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分两次通过陈**交付给上海XX**服装厂,缺乏事实依据。陈**与毛XX之间没有民事法律关系,有关收条情况已经处理完毕,上海XX**服装厂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判决周**、陈**向上海XX**服装厂归还292,5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上海XX**服装厂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时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审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周**、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上海XX**服装厂提交意见称,陈**作为上海XX**服装厂业务员与**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陈**在再审申请期间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上海XX**服装厂与**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陈**是以供方上海XX**服装厂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外商授权方仅有周**一人签字,且(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527号(以下简称1527号案件)**公司与上海XX**服装厂、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确认陈**为上海XX**服装厂的业务员。周**、陈**在再审申请期间提供的证据无法否定陈**作为上海XX**服装厂的业务员与**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之事实,周**、陈**主张陈**不是上海XX**服装厂的业务员,本院不予支持。1527号案件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确认2012年8月27日、2012年10月25日,**公司向上海XX**服装厂开具支票,合计金额970,000元,并由陈**签收,上海XX**服装厂亦确认收到该款项,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以支票方式将预付款970,000元分两次通过陈**交付给上海XX**服装厂,并无不当。陈**从上海XX**服装厂多次领取现金合计531,000元,并有陈**出具的收条予以证明,扣除陈**实际向案外人张毅支付加工费238,500元(含定金),现陈**实际占有加工费差额292,500元,故原审法院判决陈**返还上海XX**服装厂该笔款项,于法不悖。原审法院就本案证据均依法予以质证、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周**、陈**关于上海XX**服装厂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时效的主张,因其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本院不予采信。周**、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唐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傅XX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记员  杜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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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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