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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3民初2076号
原告:王XX,男,出生于1955年6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陈先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XXXX10046703。殷X(实习)
被告:王XX,男,出生于1984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顺、殷X(实习)、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28000元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228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立案之日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3月24日,被告王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XX肆拾万元整(140000),借款人:王XX。2014年9月份、2015年4月份被告又向原告各借款50000元,被告在上述《借条》添加上借款金额,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4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但被告仅偿还了12000元,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仍有228000元未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XX答辩意见:对228000元的借款无异议,但现在没有偿还的能力。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的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被告王XX于2013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王XX十四万元整,借款人:王XX”于2014年9月份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5年4月份向原告借款5万元,将该两笔五万元的借款添加到2013年3月24日借条上,以上共计借款24万元;
2.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于2019年2月4日还款5000元,于2019年11月18日还款2000元,共计还款12000元,现尚欠原告228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XX欠原告王XX借款22.8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X偿还借款228000元并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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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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