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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准备充分,事后最快方式起诉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因需钱陆续向原告借款。2020年1月22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被告X元;2020年3月2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转给被告X元;2020年4月17日,原告两次通过钉钉红包发给被告共计X元和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X元。后被告于2020年3月29日通过支付宝还款X元;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X元。2020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借期、月利率,并约定“如到期未还,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借款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至此,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向原告周挺借款,理应按约归还,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和不妥,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办案经过:

    先帮原告起草规范借条,确定借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管辖法院,并去派出所查询其居住地,确定就近管辖法院。待逾期后,马上去申请立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以借款X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X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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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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