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3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刚,贵州乐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贵州乐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江东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贵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杨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韦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XX
书 记 员 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