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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王X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纳雍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纳雍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525民初389号
原告:张X,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卓奕,贵州XX律师。
被告:王X全,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张X与被告王X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奕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王X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向我所借本金30000元及利息3600元共计33600元(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被告因为生意周转进货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9天,我按照约定将3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借款到期至今被告未归还我的本金和利息,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全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王X全进行了微信询问,庭审中出示了微信询问笔录截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7日,被告因生意周转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条书写借款金额为30000元,原告实际向被告给付现金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4月26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借款照片各一份,本院依法对被告王X全所作的微信询问笔录截图一份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在卷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借款金额如何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王X全向原告张X借款并现金交付,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王X全亦予以认可该笔借款,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讼中,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25000元,经庭审查明,原告自认向被告交付的借款金额亦为25000元,且原告庭审中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被告至今未清偿该笔借款,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偿还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变更后的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清偿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王X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晓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XX
书记员  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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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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