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债务

巧妙运用证据规则,致使对方当事人撤诉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XX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贵州XX中门。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威,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048753,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XX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XX。

    法定代表人:周月多,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446237,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惠竹,贵州XX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XX公司与被告贵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贵阳XX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阳XX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XX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季 晨


其他 公司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标      的:3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