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XX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贵州XX中门。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威,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048753,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XX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XX。
法定代表人:周月多,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446237,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惠竹,贵州XX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XX公司与被告贵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贵阳XX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阳XX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XX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季 晨
其他 公司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标 的:3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