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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是犯罪,三思而后行!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826刑初87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曾用名高X1,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住榆林市榆阳区。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凤瑜,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林市榆阳区。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6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X,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榆林市榆阳区湖滨南XX。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乔X、常X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及其辩护人杨凤瑜、被告人乔X、被告人常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以来,榆林市国税局车购税征管分局升级后的车辆购置税系统内出现了“XX霸道车辆没有最低限价”的管理漏洞。为了利用该漏洞获利,被告人高X、被告人常X便联系空白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需要购买车辆购置税的XX车主,利用虚假发票购买车辆购置税赚取差额。在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高X先通过XXX工作人员白X在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打印虚假车辆价格虚开发票。随后高X直接联系万XX等3名霸道车主、通过被告人乔X联系任XX等13名XX霸道车主,被告人高X用上述方法共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6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XXX.4元,共获取非法利益约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乔X共虚开发票16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XXX.5元,共获取非法利益约人民币30000元。后二人持上述虚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榆林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办理了相关车辆的上户手续。
被告人常X利用从被告人高X处购买的2份空白的车辆统一销售发票和从北京购买的4份空白的车辆统一销售发票,用上述和高X同样的方法共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XXX元,共获取非法利益约人民币20000元。后常X持上述虚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榆林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办理了相关车辆的上户手续。
公诉机关就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乔X、常X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杨凤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X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以来,榆林市国税局车购税征管分局升级后的车辆购置税系统内出现了“XX霸道车辆没有最低限价”的管理漏洞。为了利用该漏洞获利,被告人高X、被告人常X便联系空白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需要购买车辆购置税的XX车主,利用虚假发票购买车辆购置税赚取差额。在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高X共联系万XX等16名车主,通过XXX工作人员白X在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打印虚假车辆价格,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6份,虚开金额总计人民币XXX.4元;被告人乔X共联系任XX等13名车主,通过被告人高X、常X等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3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XXX.5元。后二被人持上述虚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榆林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办理了相关车辆的上户手续。
被告人常X利用从被告人高X处购买的2份空白的车辆统一销售发票和从北京购买的4份空白的车辆统一销售发票,共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XXX元。后被告人常X持上述虚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榆林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办理了相关车辆的上户手续。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车辆所漏税款已全额补交。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车购税虚开发票补交税款明细表、榆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材料、任XX等25名车主名下车辆虚开发票及登记的相关证明、陕西省XX、靖边县XX、陕西XX公司补税相关证明、任XX等21名车主补税的相关证明,证人陈X、马X1、马X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X、乔X、常X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6份,虚开金额总计人民币XXX.4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乔X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3份,虚开金额总计人民币XXX.5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常X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份,虚开金额总计人民币XXX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X、乔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常X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案发后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交税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其所在社区表现良好,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高X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X有立功表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乔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常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继军
审 判 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霍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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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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