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505民初6836号
原告:王X,女,1987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杨家湾村6组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X,男,1990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冯家桥284号。
原告王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张X到庭参加调解。本案因调解成立而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6万元彩礼钱;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向原告给付4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X答辩称:同意离婚,愿意补偿对方4万元,分六期给付,先前给原告买的金器也不再主张要求返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张X离婚。
二、被告张X补偿王X 40000 元,上述款项由张X分六期支付至王X指定账户,自 2021 年 9 月起至 2022 年 1 月止,每月 30 日前支付 7000 元,2022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 5000 元(账户名:王X,账号:62178XXXX01000607 78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苏州木渎支行)。
三、若被告张X有任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剩余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届时王X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王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进国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增瑞
书记员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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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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