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离婚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505民初6836号

原告:王X,女,1987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杨家湾村6组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X,男,1990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冯家桥284号。

原告王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张X到庭参加调解。本案因调解成立而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6万元彩礼钱;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向原告给付4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X答辩称:同意离婚,愿意补偿对方4万元,分六期给付,先前给原告买的金器也不再主张要求返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张X离婚。

二、被告张X补偿王X 40000 元,上述款项由张X分六期支付至王X指定账户,自 2021 年 9 月起至 2022 年 1 月止,每月 30 日前支付 7000 元,2022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 5000 元(账户名:王X,账号:62178XXXX01000607 78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苏州木渎支行)。

三、若被告张X有任一期未按约支付,则剩余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届时王X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王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进国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增瑞

书记员曹XX


其他 离婚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