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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耍朋友,女方借钱给男方,共借款十六七万,只有4万的借条,男方耍无赖,只想认借条金额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4民初13036号
原告:杨X,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四川XX律师。
原告杨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真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和刘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证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刘XX偿还借款本金182,600元和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至还清为止,其中40,000元从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142,600元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在双方恋爱期间,刘XX以做生意为由向杨X借款,于2018年7月15日出具40,000元借条,后续又有笔借款,累计182,600元未还。
刘XX辩称:1.双方登记地址均为资阳市,若杨X没有成都市锦江区的居住证明,则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对杨X主张的182,600元,认可借款为出具借条的40,000元,其余部分包括双方恋爱期间其同开支、杨X对刘XX的赠与及杨X通过刘XX向他人发放的借款。双方恋爱期间都没有工作,是由刘XX联系到借款人后向杨X确认,由杨X支付给刘XX再出借给借款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X、刘XX确认二人于2018年3月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直至2018年12月分手。上述期间,杨X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共向刘XX转账支付185,700元:2018年4月19日7,000元、2018年5月13日10,000元、2018年5月14日7,000元、2018年5月17日4,000元、2018年5月18日10,000元、2018年7月13日5,100元、2018年7月15日4,000元、2018年7月21日1,000元、2018年8月2日36,000元、2018年8月3日30,000元、2018年8月8日1,000元、2018年8月11日26,000元、2018年8月26日5,000元、2018年9月14日5,000元、2018年9月15日19,000元、2018年10月3日5,000元、2018年10月26日2,000元、2018年11月4日5,100元、2018年11月26日1,500元、2018年12月26日2,000元。2018年7月15日,刘XX向杨X出具借条,内容为“刘XX今向杨X借40,000元,3个月内还清”。刘XX于2018年5月14日转账支付7,000元、2018年5月17日转账支付4,000元,杨X在本案中主张在刘XX的借款中抵充后,刘XX还欠借款163,700元。2020年6月9日,刘XX在与杨X通电话中,对杨X称刘XX欠其差不多170,000元和要求刘XX出具欠条,刘XX无异议并予同意。2020年10月30日凌晨,刘XX向杨X打电话称,拟从收回他人所还7,000元中支付给杨X3,000元时,才发现微信账户被冻结,杨X称刘XX欠款约200,000元未还,刘XX解释现在没有钱还,其他人也在差自己的钱。杨X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居住证记载居住期限从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4日。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明:1.身份证及居住证明;2.支付宝账单(含银行转账部分)、微信账单;3.借条;4.录音及文字摘录。对于刘XX有异议的录音证明力及刘XX申请的证人冯X的作证证言,本院的认证意见结合下文对双方款项往来性质认定予以阐明。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刘XX答辩期满后于2020年11月17日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其申请目的在于证明本案争议款项为杨X通过其向他人提供借款,已以应诉答辩行为表明接受本院管辖。刘XX在2020年11月19日庭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同时,杨X在提起本案诉讼时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对本案有合法管辖权。
关于本案争议款项性质问题。本案争议款项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双方具有恋爱关系不影响一方依金融交付凭证向另一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杨X可以依交付凭证向刘XX主张借款债权,其提交的录音也能够对此印证。在2020年6月9日的通话,在1分47秒至2分43秒,杨X提出“你是不是差了我差不多17万的样子”“你是不是好久给我把欠条补一个呢”“你借了我的钱,好歹给我打个条子撒”,刘XX以“嗯”“要得嘛”予以确认和回应。2020年10月30日通话,是因杨X在本案中申请本院冻结了刘XX微信账户,刘XX向杨X提出交涉,通话中刘XX对杨X提出其欠200000元未还并不否认,而是解释账户冻结后不能向杨X支付还款:在2分38秒至2分46秒,杨X称“我只是想拿回你欠我的钱而已”,刘XX回应“你要这门子我啷们子给你转嘛”;4分56秒至5分4秒,杨X称“这么久几年你不还钱,刚好今天准备要还我钱就还不起了”,刘XX回应“慢慢儿还”。而刘XX对本案款项为双方共同支出或赠与的主张未提交证据,对于本案款项为杨X通过其向他人提供借款的举证没有相应证明力,也不能对抗杨X向其主张借款债权。冯X在刘XX提问“原告这个钱是出借给被告,还是帮忙出借给被告后收取利息”时,陈述“让被告出借后收取利息”,但又称只听说“他(刘XX)朋友打牌找他借钱10000元”,其证言语焉不详,仅涉及10000元且为传来证言。冯X还陈述与刘XX是从2008年即认识的朋友,而杨X只是经由刘XX见过杨X三次面,仅就冯X与双方关系亲疏看,其提供有利于刘XX的证言并不具有可靠性。对于所称杨X通过其借款的方式,刘XX陈述是由借款人向其提出借款后再向杨X确认后出借给他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并且,刘XX经本院询问并不能明确该部分的数额和组成,可见刘XX并未向杨X也不能向杨X披露实际借款人,其所述即使属实也不能对抗杨X向其主张还款。此外,刘XX还就提出借款的借款人是一起打牌的人,称本案借贷关系即使成立也应归于无效。该主张杨X未予认可,也无在案证据证明,并且不影响杨X在本案中向其主张偿还本金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刘XX应向杨X偿还借款合计163,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8年7月15日出具借条时借款金额,按杨X同意与刘XX支付的11,000元品迭后余额为25,100元,应从约定还款期满即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其余138,600元按杨X主张的本案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应按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X借款本金163,700元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2018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8日的计算基数为25,100元,2020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为止以剩余本金为计算基数);
二、驳回杨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计2,011元,保全申请费1,450元,合计3,461元,由杨X负担346,刘XX负担3,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真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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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1637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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