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XX
刑事判决书
(速裁程序)
(2021)鲁0703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公民身份号码370XXXX3199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XXXXXXX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袭警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寅井,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寒检刑诉【2021】34号
2021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刘XX酒后到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固堤派出所内叫骂并踩踏警车,后踹开警务大厅玻璃门,用拳捣门后的辅警邢XX,后被警务人员控制。被告人刘XX在派出所办公楼大厅内无视民警劝说,继续辱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并踢踹民警。
另,被告人刘XX已赔偿警车及玻璃门维修费用。
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被告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XX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XX依法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袭警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XX已赔偿被害单位相关损失,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清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被告人刘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判决结果
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XX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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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