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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6民初428号
原告:马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刚,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史XX
原告马X与被告李XX、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刚、被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实际还款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8年9月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被告李XX用自己的白色XX轿车作抵押向被告史XX借款275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史XX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7500元。2018年9月25日原告委托助理刘XX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李XX转款27500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XX辩称,借钱后被告史XX让我把钱转给李X,我于2018年11月27日将钱转到李X尾号为8071的账户,我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我没见过原告,我向史XX抵押贷款27500元,史XX让原告把钱直接打给我,我收到的原告的款项,是我向史XX借款的款项,我又按照史XX的指示把钱打给了李X。
被告史XX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抵押贷款情况照片截图,李XX行驶证、李XX与车辆合照、打款截图、授权委托书、微信转账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XX以车辆抵押贷款的方式向被告史XX借款,被告史XX向原告借款并要求原告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被告李XX。2018年9月25日,原告通过李XX的账户将27500元借款转给被告李XX。被告李XX于2018年11月27日偿还该笔借款,将30030元款项转入被告史XX指定的李X的账户。被告史XX收到该笔款项后,未及时归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
在庭审过程中,本案证人彭X向法庭表示,被告李XX和他本人的借款均以转账给李X的方式还给了被告史XX,一共两笔。在(2020)冀0606民初428号(马X与史XX、彭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史XX当庭表示其收到两笔还款6万元。
因2019年8月20日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经法庭释X,原告同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被告有权参加庭审,享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现被告史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上述诉讼权利。
被告李XX向被告史XX抵押借款,被告史XX要求原告向被告李XX转款,有转账记录为证且被告李XX认可收到转款,故本院对借款27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还款责任,被告李XX收到借款后已经于2018年11月27日将相关款项转给被告史XX的指定账户,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及被告史XX在(2020)冀0606民初428号案件中的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史XX在收到被告李XX的还款后,应及时将相关款项转给原告,未能及时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李XX不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史XX应将27500元返还原告。关于利息,因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故本院确认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1月15日)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马X借款本金27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75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5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X对被告李XX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史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史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任飞
审 判 员  代 倩
人民陪审员  刘一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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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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