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

安平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5民初1727号
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刚,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
原告张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刚、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1562.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刺绳、包塑丝业务。2016年6月2日至6月13日期间向原告购买包塑丝,被告在安平县XX厂进行加工。型号为塑后3.8mm和3.5mm,共计56.875吨,每吨价格为4300元,货款共计244562.5元。支付定金43000元后,再无支付任何货款。剩余201562.5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X未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原告供应的包塑丝的货物数量不确定,包塑丝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综合审查判断,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为本案适格当事人;2、入库凭证19份,证明被告购买包塑丝的数量为56.875吨;3、短信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吨为430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货款,没有过诉讼时效;4、2019年9月11日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一直催要货款。被告对证据没有异议。故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经营刺绳、包塑丝业务。被告张X于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3日向原告购买型号为塑后3.8mm和3.5mm的包塑丝56.875吨,并在安平县XX厂进行加工。双方商议每吨价格为4300元,货款共计244562.5元。被告张X已支付原告货款47000元。后经原告张X多次催要,被告张X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97562.5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7562.50元。被告未给付原告货款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称原告的包塑丝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故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X货款197562.50元。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张X负担36元,被告张X负担2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XX


其他 买卖合同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