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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侵占案辩护成功获驳回自诉人起诉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自诉人李X*以被告人黄**犯侵占罪为由,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李X*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粤2071刑初1175号刑事判决,自诉人李X*、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月目作出202.0粤刑终98号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李X*、被告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李X*诉称:其与黄**系老乡朋友关系,人于2018年9月11日在中山市东区**路6号弘业大厦二楼吃完午餐后,黄**以借车去宾馆取行李为由,借走其停在弘业大厦停车场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车牌号为粤TT**90),至当日下午4时仍未归还。其打电话要对方归还,但黄**要求其承担他投资广州XX公司虚拟货币的损失191000元,否则拒不还车。事实上,该投资项目是黄**自行选择的,因为他不认识中睿XX的高管,而通过其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投资款,他的投资亏损和其无关。其提交了车辆购置证明材料、报警回执、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内容截图、拔币金额记录、刑事案件委托合同、机动车保险单、结算单、发票、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等书证。故请求法院判令黄**犯侵占罪,并要求黄**立即返还粤TT390号保时捷卡宴车,赔偿车辆在侵占期间产生的财产损失及追诉期间产生的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15万元。本院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李X*以黄**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向本院提供黄**构成侵占罪的证据。根据自诉人在原审及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自诉人自称黄**以回酒店取行李为由,将其汽车开走,后要求自诉人返还全部投资款或与被告人共同承担投资亏损,否则不归还车辆给自诉人。自诉人并未主动将汽车委托黄**保管,自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黄**之间就案涉车辆构成侵占罪的代为保管关系,结合黄**与自诉人交涉有关返还投资款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黄**主观上有将自诉入车辆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综上,自诉人李X*诉黄**犯侵占罪缺乏确实、充分的罪证,且自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经本院依法向自诉人释X后,自诉人拒不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李X*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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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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