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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与中宇华庭国际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刁XX与中XX公司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18年9月12日至12月12日,约定刁XX担任建筑师,执行标准工时,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上月工资,月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提前预支)为税前8500元(含个人工资扣除缴纳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单位缴纳个人社保及公积金)或按薪酬管理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为工资标准的80%。中XX公司在2018年10月15日、11月16日、12月15日分别向刁XX支付9月工资6230.90元、10月工资6417.67元、11月工资7645元。2019年1月7日,中XX公司为刁XX出具《离职证明》,内容“我公司员工刁XX,于2018年9月13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18年9月12日至同年12月12日,担任建筑师岗位。本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出离职,因公司原因,延长工作时间至2018年12月21日,并于2018年12月21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盖章。刁XX曾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18年9月12日至同年9月14日工资937.93元;2.支付11月26日、27日,12月17日至21日病假工资1914.94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250元;4.支付2018年9月12日至同年12月21日加班费,其中延时加班费6668.10元、休息日加班费3908.0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267.39元;5.支付饭补2610元;6.支付报销费用509元。怀柔仲裁委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509号裁决书,裁决中XX公司支付刁XX2018年9月12日至同年9月14日工资937.93元、病假工资323.68元、加班工资2735.63元、报销费用509元,驳回刁XX其他申请请求。刁XX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关于病假工资,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7日,刁XX向田XX发送微信“田老师,今天身体不适,请假一天”,18日、19日刁XX致电公司请假,公司未接电话,刁XX自行在家休息。12月17日至19日期间刁XX没有病假条,12月20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XX医院为刁XX出具《病假证明书》,诊断为:焦虑状态,抑郁状态,建议休假七天。刁XX同意仲裁裁决的2018年11月26日、27日、12月20日、21日的病假工资323.68元。

关于加班情况,田XX与刁XX在2019年1月6日的微信对话中对刁XX的加班情况进行了核对,考勤记录中显示刁XX存在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并对应付刁XX的加班工资及饭补费用进行了核算。刁XX对中XX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证据予以认可,工资表显示刁XX2018年9月、10月的月基本工资为6800元,11月的基本工资为850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刁XX、中XX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的2019年9月12日至9月14日欠付工资937.93元,2018年11月26日、27日、12月20日、21日的病假工资323.68元,以及报销费用509元,本院不持异议。刁XX主张12月17日至19日期间的病假工资,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核对的加班统计情况,本院分别按照月基本工资核算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中XX公司出具的汇总表中显示应支付刁XX饭补72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中XX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工资情况,刁XX据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按照刁XX离职前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宇华庭国际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刁XX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至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工资937.93元;

二、中宇华庭国际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刁XX病假工资323.68元;

三、中宇华庭国际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刁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25元;

四、中宇华庭国际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刁XX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8053元;

五、中宇华庭国际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刁XX饭补720元;

六、中宇华庭国际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刁XX报销费用509元;

七、驳回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宇华庭国际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宇华庭国际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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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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