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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3民初711号
原告:王XX,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王XX诉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闫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28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6223元(从2020年1月24日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以多种理由向原告陆续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中国XX向被告转账合计177500元。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偿还过部分借款。截止目前被告仍差欠借款12840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孙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诉称通过支付宝、银行向被告出借款合计为人民币177500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2020年11月23日,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孙XX偿还王XX借款本金1284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21年1月30日起每月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直至还清┅┅”。后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284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回单、银行卡明细、《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存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借款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回单、银行卡明细、《调解协议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8400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不超出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6223元。被告缺席未作答辩与质证,属自行放弃相关民事权利,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借款本金人民币1284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超出原告主张的6223元的利息数额);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3元,由被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官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成XX
书 记 员 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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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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