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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刑罚怎么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鲁0681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

    辩护人赵XX,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X,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晓亮,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部一刑诉[201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梁X犯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赵XX、被告人梁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晓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X伙同梁X在龙口市东莱街道XX及东莱街道龙城国际梁X的家中、龙口市XX、蓬莱市XX等地聚众赌博,抽头渔利55000余元。被告人梁X负责抽水、记账,分得款项6000余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8月17日被告人梁X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梁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梁X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X、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X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X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全部退赃,在共同犯罪中其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X先后在龙口市东莱街道XX、东莱街道龙城国际梁X的家中、龙口市XX公司等地组织张X、邹X2、刘X、邹X3等多人赌博,抽头渔利55000余元。被告人梁X负责抽水、记账,分得款项6000余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8月17日被告人梁X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X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梁X缴纳6000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刁某、邹X1、张X、邹X2、刘X、邹X3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王X、梁X当庭对指控该起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梁X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55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X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全部退赃并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调查,被告人梁X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梁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X缴纳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梁X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栾景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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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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