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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后逐渐表露暴力倾向,女方成功逃离魔爪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91民初10067号

    原告:陶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1月生育一子吴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开始表露暴力,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后,被告殴打原告更甚,原告不堪忍耐下多次报警求助,且长期处于恐惧之中,不敢回家。为此,原告曾于2017年向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过审理,简阳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不准予离婚。然经报警、居委会调解、起诉等多次调解后,被告却未有任何改变,双方亦就此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XX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廍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详细了解了原告陶X的离婚缘由,并在第一时间到简阳市人民法院查询陶X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档案,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的详细信息,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准备。立案后,原告陶X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位于简阳市的房屋。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两套农房,农房的归属还可能涉及他人,故法院在审理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暂不未做处理。

    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陶X与被告吴某离婚。

    2、婚生子吴X随原告陶X生活,被告吴某于2020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陶X支付婚生子吴X当月的生活费600元,吴X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子吴X独立生活时止。

    3、驳回原告陶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杨XX

    书记员:姜XX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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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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