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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高效调解结案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沈 阳 市 浑 南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 0112民初9017号

原告∶ 管XX,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210****63,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 佟新宝,系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X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18,住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管XX与被告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 5月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新宝、被告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万元,利息387500元;2、被告给付原告自2021年5月 23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9 日、10 月 27 日,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被告收到此款项后出具借条两张,双方约定年利率 15%。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 2018 年 10 月19 日,每年 15万元,本金一分未还。2019年12 月15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截至目前,

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壹佰万元,利息壹拾伍万元,本息合计壹佰壹拾伍万元,乙方必须于2020 年6月10 日前偿还壹佰壹拾伍万元"。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期间偿还原告借款,自 2020 年 6 月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予偿还。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 100万元及利息 387500 元,故原告起诉来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 100 万元,分别于 2021 年12 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 50 万元,于 2022 年 5月1日前偿 50万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还款时间还款,视为全部借款到期,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全部未还款项进行强制执行,并且被告自2018年 10 月27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以实际尚未还款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288元,减半收取 8644 元,由被告柴XX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冲

法 官 助 理许XX

书 记 员 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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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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