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晋01刑终578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聂晓东,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X、刘X、张X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X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19)晋0105刑初1256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吕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刘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张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王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五、。宣判后,上诉人刘X以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定性错误,原判决认定的犯罪金额有误,对李X非法获利的四种方式上诉人都没有参与和提供帮助,原判决书指控的帮助李X获利XXX元是不成立的,应认定为34400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仍需核实部分事实,以于准确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刑初12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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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