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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打人涉嫌犯罪,为其取保争取缓刑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邹XX涉嫌故意伤害罪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鲁0691刑初30号


案情简介:邹XX在单位与他人发生口角,一时冲动将被害人打伤,致其轻伤二级,邹XX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首先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随后的过程中,辩护人居中与被害人协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辩护人发表了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并阐明邹XX已无任何社会危害性,理应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结果:被告人邹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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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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