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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获巨额赔偿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获巨额赔偿

    (2019)皖1204民初397号

    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XXXX路。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辉,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X路XX巷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安徽XX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辉、杨X、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朱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5187元(购买农药钱24140+3000+2400+22647=52187元、鉴定费3000元、农委鉴定损失9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阜阳市XX(普通合伙)种植约160亩葡萄品种均使用的是安徽XX公司销售的德国拜茵公司生产的72%吡唑•代森联水分散颗粒剂、80%水分散粒剂、40%苯醚甲环唑悬浮剂、450克升戊唑悬浮浮剂、50%异菌菌脲悬浮剂,50%苯甲.丙环唑悬浮剂、40%氟硅唑悬浮剂、30%吡唑醚菌酯悬浮剂八种农药,农药共花费52187元。田间喷施后,该农药在葡萄病害防控中并未起到效果,错过了防治时期,导致后期葡萄灰霉病、炭疽病和酸腐病重发,引起果穗果粒腐烂脱落,所有葡萄全部损毁,葡萄果实全部失去商品价值。2017年9月6日经申请人委托阜阳市颍泉区农业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鉴定上述八种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为“0”(皖检化工第201XXXX2298号—皖检化工字第201XXXX2305号)系假农药。2017年11月6日阜阳市颍泉区农业委员会文件颍泉农移【2017】1号移送函认定葡萄损毁的原因是因为施用了安徽XX公司销售的假农药才导致阜阳市XX葡萄损毁,经济损失巨大,目前估算价值为90万元。现在葡萄园受损,这三十人政府扶持的五万元扶贫款也全部泡汤,原告经济上受到了巨大的重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原告要求损失中农药钱包含了原告购买的化肥款,而化肥是合格的,对化肥款不应该退还,同时欠被告的部分应当予以支付;2、在本案中被告也是受害者,被告通过参加农业交易会而订购的农药出售给原告,在本案中真正的侵权者应该是生产厂家,被告对此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目前正在侦查过程中;3、原告诉求部分中称葡萄患灰霉病、炭疽病、酸腐病,大部分都与农药无关,而是与自己的防治、田间管理、天气有很大关系,也就是说鉴定损失的原因应包含各方面的因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且原告的所谓损失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鉴定,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买的化肥款71880元;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1日和2017年8月27日,被反诉人分别从反诉人出购买化肥共计71880元,但当时没有支付货款,反诉人多次催要,被反诉人一直拒不支付,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反诉,乙方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反诉辩称:原告之前一直没有欠过被告的化肥钱,这一次农药出现问题了,原告要了200吨化肥,被告只给了15.16吨有机肥,每吨1350元,药出现问题也不敢送了,也一直没有来要过化肥钱,被告说在给我的赔偿款里把化肥钱扣掉。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6月3日原告阜阳市XX(普通合伙)成立。

    2017年原告种植160亩“巨峰”、10亩“黑巴拉多”、8亩“夏黑”、4亩“玫瑰香”等葡萄品种。

    2017年4月13日至8月4日,原告阜阳市XX一直使用被告安徽XX公司提供的德国拜菌公司生产的72%吡唑•代森联水分散颗粒剂、80%水分散粒剂、40%苯醚甲环唑悬浮剂、450克升戊唑悬浮浮剂、50%异菌菌脲悬浮剂,50%苯甲.丙环唑悬浮剂、40%氟硅唑悬浮剂、30%吡唑醚菌酯悬浮剂八种农药。田间喷施后,该农药在葡萄病害防控中并未起到效果,错过了防治时期,导致后期葡萄灰霉病、炭疽病和酸腐病,穗果发并率为100%,引起大量果穗果粒腐烂脱落,葡萄果实全部失去商品价值。

    2017年9月5日,阜阳市颍泉区农业委员会委托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皖检化工第201XXXX2298号—皖检化工字第201XXXX2305号)系假农药。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

    2017年9月6日,原告阜阳市XX委托阜阳市颍泉区农业委员会邀请相关专家对原告种植的160亩“巨峰”、10亩“黑巴拉多”、8亩“夏黑”、4亩“玫瑰”等葡萄品种进行田间现场鉴定。鉴定田块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和农药供应商共同指定。

    2017年11月3日,阜阳市颍泉区农业委员会颍泉农药移【2017】1号移送函认定:施用假农药是导致阜阳市XX种植的182亩地葡萄受损的主要原因,经济损失巨大(目前估算价值为900000.00元)。

    原告举证4张票据上的其中有三张的票据有化肥款9000元、20466元、2400元,合计31866元。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农药款为2208元、24140元,合计26348元。

    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反诉称原告购买被告化肥款为5700元、66180元两笔未付,原告承认购买被告化肥款为5700元未支付款是事实,66180元条据上承认收条上“王XX15吨×17=300袋,收宋XX有机肥349袋,是原告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普通合伙)种植约182亩葡萄品种均使用的是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销售的德国拜茵公司生产的农药,该农药系假农药,由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销售假农药,造成原告种植约182亩葡萄品种发生的主要病害全部失去商品价值。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原告阜阳市XX种植的182亩地葡萄受损的经济损失目前估算价值为900000.00元。故对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900000元、鉴定费3000元、购买农药钱26348元,合计929348元。

    庭审时,原告(反诉被告)承认购买被告化肥款5700元未支付款,66180元条据原告(反诉被告)称已支付给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已支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欠被告化肥款71880元应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普通合伙)经济损失92934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款71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66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普通合伙)负担181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负担6495元。反诉费7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XX(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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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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