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481民初1377号
原告:王XX,女,汉族,祝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奋,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兴宁市人民法院,地址:兴宁市兴城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案情如下:
患者王X因“停经33周,阴道流血1+小时”于2012年11月10日住院。入院诊断为孕33周单活胎先兆早产;阴道流血查明原因为胎盘早剥,疤痕子宫,需终止妊娠。2012年11月10日行剖宫产术,术中剖出一活女婴,剥离胎盘时因胎盘弥漫性粘连难以止血,行全宫切除术,术中应用较多纱块。术后恢复良好,于2012年11月16日出院。
2012年11月10日行剖宫产术,术中剖出一活女婴,剥离胎盘时因胎盘弥漫性粘连难以止血,行全宫切除术,术中应用较多纱块。术后恢复良好,于2012年11月16日出院。
将取出肿物剖开见一条纱布及显影条,未见其他明显肿物,组织炎性增生明显,粘连致密,无法分辨输卵管及卵巢组织。
送冰冻病理检查诊断为异物肉芽肿,即由于异物不易被消化,刺激长期存在形成的慢性炎症。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的医方在2012年11月10日行宫下段剖宫产术+全宫切除术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遗留纱布在王X盆腔中,医方存在过错且术中、术后明显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认真清点纱布用量。
因医方的过错行为诱发王X盆腔异物肉芽肿性病变,导致双侧附件(双侧输卵管及卵巢)与肿物致密粘连、融合、无法分辨,造成双侧附件切除的严重后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后王X起诉至法院,经指导委托鉴定机构就医疗损害过错、王X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明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91%-100%,对王X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且王X的双侧附件被切除已达六级伤残。
最终经本团队的据理力争以一审法院判决医方承担74万余元的高额赔偿告终。
审判长丘XX
审判员曾XX
人民陪审员黎秋燕
二0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陈XX
其他医疗事故责任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兴宁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