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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朝刑初字第4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XX,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太平XX。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袭荣华,北京市XX律师。被告人熊XX,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垦殖场合水XX。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田XX,北京市XX律师。被告人熊XX,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垦殖场合水XX;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齐XX,北京市XX律师。被告人杨XX,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朝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XX,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太平XX。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袭荣华,北京市XX律师。被告人熊XX,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垦殖场合水XX。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田XX,北京市XX律师。被告人熊XX,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垦殖场合水XX;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齐XX,北京市XX律师。被告人杨XX,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XX。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熊XX,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出生地北京市,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学生,住本市海淀区阜成XX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熊X,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文明北路114号4单XX。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洪章,北京市XX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8)第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熊XX、熊XX、杨XX、熊XX、熊X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熊XX、熊XX、熊XX、杨XX、熊XX、熊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本院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X及其辩护人袭荣华,被告人熊XX及其辩护人田XX,被告人熊XX及其辩护人齐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蔡XX,被告人熊XX及其辩护人杨X,被告人熊X及其辩护人刘洪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辉、杨XX、熊XX、熊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对被告人熊XX、熊生

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能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熊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

12月18日止)。

三、被告人熊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8月18日止)。

四、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6月18

五、被告人熊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6月18

六、被告人熊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

日止)。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6月18日止)。

七、在案之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七元;其中人民币七千元发还熊XX;人民币一万元发还黄XX、黄XX;人民币四百六十七元发还凌象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宪杰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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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04/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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