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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拒绝“背锅”----------因排污管道堵塞,污水从马桶中反渗而出,导致业主家中受损,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系宿迁市某小区业主,2020年11月28日,回到家中发现污水管道堵塞,大量污水从马桶溢出,蔓延整个房屋。原告立即联系小区物业,物业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和清理。2020年12月3日,马桶再次反渗污水,淹水深度达250px左右,造成原告家中装修、家具、电器等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履行自身义务,遂一直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35945元(鉴定评估结果)、房屋受损期间租房损失9000元。后物业公司委托本律所章奇创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

    律师归纳争议焦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应是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对排污管道的维修、养护义务?

    律师答辩:接受被告委托后,积极围绕争议焦点了解案件有利事实和搜集证据,庭审中代表被告物业公司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被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原告陈述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定期安排职工对小区内的下水管道、窖井按计划进行疏通清理,并留有相应记录。二、本案事发原因是因为排污管道堵塞不能正常排水,导致污水反渗原告家中,但导致排污管道堵塞的真正原因并非是被告未履行管理义务所致,而是因本栋楼内共用管道的业主使用不当导致堵塞,被告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将责任全部推给被告承担,原告应当要求同楼栋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对该起事件承担全部责任。三、问题管道属于室内管道,不属于被告的管理范围。四、原告家中案发时无人居住,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应该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综上:被告作为物业公司,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在事件发生前派专人按计划对各下水管道进行养护管理,事件发生后积极维修问题管道,配合原告做好善后措施。被告已经严格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导致本案下水管道堵塞反渗的根本原因是共用管道业主使用不当所致,原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要求共用业主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案涉排污管道堵塞导致原告房屋溢水产生损失,并非被告未履行对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等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衍生思考: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总管”,小区内发生的一切大小事情,通常都会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承担责任。但是,其中一部分情况下确实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却因为物业公司现实尴尬地位而“背黑锅”。结合本案,下水管道堵塞反渗的根本原因是共用管道业主使用不当所致,原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要求共用业主承担侵权责任。在此呼吁广大小区业主,应正确看待物业公司的责任义务,理性维权,不能凡事都让物业“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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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4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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