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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13192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X**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108MA018QMQ5P。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大冲商务中心**1301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445613D。
法定代表人:欧XX。
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深圳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崔XX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DOLO命运胶囊》(下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涉案作品的相关链接及图片;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组合,其由原告委托杭州XX公司(下称“XX公司”)创作完成。XX公司与原告共同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除此之外,涉案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均由原告单独享有。自2018年2月8日开始,涉案作品分期发表在原告相关联的运营平台,包括快看漫画网(域名XXX.com)、快看漫画APP、快看漫画微信端。截至目前,涉案作品已在原告相关联的运营平台连载更新至第85话。涉案作品自发表以来,广受好评,其在快看漫画网中的人气值已经超过630亿。目前,涉案作品已经授权第三方进行图书出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上传至其运营的多个平台(包括:两个网页端:奇妙漫画网页端、土豪漫画网页端;两个微信端:土豪次元漫、奇妙次元漫;一个APP:土豪漫画)供不特定人在其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观看或下载。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运营的平台与原告相关联的运营平台(快看漫画APP、快看漫画网页端、快看漫画微信等)属于同类竞争关系,双方均是动漫类平台,被告平台上的漫画更新速度与原告一致。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用户流失,侵占了原告的用户资源,制约和淡化了原告的业务发展,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XX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原告陈述及举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
一、与涉案漫画作品相关的事实
2020年3月,江苏XX出版发行涉案漫画作品图书《DOLO命运胶囊》,上述图书封面署名为“快看漫画团队编兔街子,鲜漫文化绘”。
原告(甲方)与杭州XX公司(乙方)共同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确认书》,各方共同确认涉案作品系由甲方委托乙方创作完成,该作品的署名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作品署名为快看漫画团队、【兔街子/鲜漫动漫】。除署名权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利均由甲方单独享有并由甲方单独行使,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在其运营管理的快看漫画网(域名XXX.com)发布了上述漫画作品,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该作品的人气值达635.15亿,已经更新至第85话。
原告提交了《DOLO命运胶囊》百度资讯、“动漫界”文章“快看漫画《DOLO命运胶囊》斩获年度最受期待IP”新闻报道、“动漫经济学”文章、“快看之夜酒会闪亮杭漫”新闻报道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涉案作品自发表以来便广受好评,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本案被控侵权事实
原告提交的(2019)浙杭之证字第14698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詹X、胡X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网络环境和电脑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操作:1、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清除浏览历史记录。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XXX.com”,在弹出页面输入“北京时间”,对新弹出页面进行浏览。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XXX”,显示网站备案主体为“深圳XX公司”。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XXX”进入相应页面进行浏览,显示登载有多部漫画作品。2、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XXX.com”,进入“奇妙漫画网”相应页面进行浏览,在搜索栏中输入“DOLO命运胶囊”进入相应页面,显示作品名称为“DOLO命运胶囊”,页面标注有“快看!”水印及“快看漫画出品、鲜漫文化联合出品”等版权信息,查看漫画目录,随机点击部分章节进行浏览,可以正常浏览查看,相关作品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作品相应章节内容一致。
原告提交的(2020)浙杭之证字第438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3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詹X、胡X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网络环境和手机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操作:启动公证处的手机,对手机进行重置后,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登陆“×××leStore”,在搜索栏输入“土豪漫画”,进入该软件界面详情,查看相关信息,显示“版权?深圳XX公司2019SRXXX”。登陆上述×××,浏览、查看相关内容,其中“土豪漫画使用规则”显示:“1、土豪漫画为广大二次元爱好者收集各种类型的漫画。2、土豪漫画将收集的漫画,免费分享供朋友们阅读,朋友们如果喜欢,且有支付能力,请您一定支持正版。3、土豪漫画是一个有温度的漫画,处处为你着想,精选最热门漫画免费让你看;中国有太多的人真的没有支付能力,我希望我们若干年后,拥有了支付能力,一定像我去看周XX的大话西游一样,还他一张票钱。4、如有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1-2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下架处理,敬请谅解。”在搜索栏中搜索“DOLO命运胶囊”,浏览所有章节目录,并随机浏览几个章节,可以正常浏览查看,相关作品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作品相应章节内容一致,且相关页面标注有“快看漫画出品”等信息。
原告提交的(2020)浙杭之证字第439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6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詹X、胡X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网络环境、电脑和手机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操作:1、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清除浏览历史记录。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在弹出页面输入“北京时间”,对新弹出页面进行浏览。2、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ohomh123.com”,进入“土豪漫画网”,在搜索栏中输入“怦然心动”,进入漫画目录页面,页面显示有一个标注为“扫码关注公众号”的二维码,停留在此页面;另打开一个标签页,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qimiaomh.com”,进入“奇妙漫画网”,在搜索栏中输入“蓝翅”,进入漫画目录页面,随机点击一章进入,显示“漫画下架了……请主人移步到漫画合作方欣赏……也可以扫一扫二维码或是公众号关注奇妙漫画”等信息,页面附有二维码一个,停留在此页面。3、启动公证处的手机,对手机进行重置后,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下载微信×××。待下载完毕后,打开微信,用手机号登录微信。依次点击“发现”、“扫一扫”,扫描上述电脑端所停留页面中的二维码,均得到“奇妙次元漫”公众号。点击关注,进入该公众号。4、在手机微信公众号页面,点击右上角“…”,点击“奇妙次元漫”文字介绍进入相应页面,查看公众号运营主体信息,显示为“深圳XX公司”,名称记录显示2018年9月5日注册“奇妙漫画”,2019年11月7日“奇妙漫画”认证“奇妙次元漫”。返回公众号页面,点击“热门漫画——免费推荐1”,显示需要利用手机浏览器打开,用手机浏览器打开后显示为“土豪漫画网”手机端页面;返回公众号页面,点击“热门漫画——免费推荐2”,显示需要利用手机浏览器打开,用手机浏览器打开后显示为“奇妙漫画”手机端。5、在奇妙漫画网手机端网页,整体浏览后,在搜索栏输入“DOLO命运胶囊”,首页显示“搜索微信公众号‘奇妙漫画’关注不丢失”,浏览所有章节目录,并随机浏览几个章节,可以正常浏览查看,相关作品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作品相应章节内容一致,且相关页面标注有“快看漫画出品”等信息。6、在手机微信上搜索公众号“土豪次元漫”,点击“关注公众号”,点击右上角“…”,点击“土豪次元漫”文字介绍进入相应页面,查看公众号运营主体信息,显示为“深圳XX公司”。返回公众号页面,点击“热门漫画——免费推荐1”,显示需要利用手机浏览器打开。用手机浏览器打开后显示为“土豪漫画”手机端。7、在“土豪漫画”手机端,整体浏览后,在搜索栏输入“DOLO命运胶囊”,首页显示“搜索微信公众号‘土豪次元漫’关注不丢失”,浏览所有章节目录,并随机浏览几个章节,可以正常浏览查看,相关作品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作品相应章节内容一致,且相关页面标注有“快看漫画出品”等信息。
原告提交的(2020)浙杭之证字第440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13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某、胡X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网络环境和电脑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操作1.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清除浏览历史记录。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XXX.com”,在弹出页面输入“北京时间”,对新弹出页面进行浏览。2.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输入“XXX.com”,进入“土豪漫画网”相应页面进行浏览,在搜索栏中输入“DOLO命运胶囊”进入相应页面,显示作品名称为“DOLO命运胶囊”,页面标注有“快看!”水印及“快看漫画出品、鲜漫文化联合出品”等版权信息,查看漫画目录,随机点击部分章节进行浏览,可以正常浏览查看,相关作品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漫画作品相应章节内容一致。
三、其他
另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XXX”、“XXX”,显示暂无数据。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6000元,原告主张该公证费用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多部作品取证费用。
以上事实,有《DOLO命运胶囊》图书、《作品著作权归属确认书》、网页截图打印件、(2019)浙杭之证字第14698号公证书、(2020)浙杭之证字第438、439、440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涉案作品《DOLO命运胶囊》图书署名为“快看漫画团队、兔街子|鲜漫文化”,原告在其运营管理的“快看漫画网”登载了涉案漫画作品。结合原告提交的涉案漫画作品著作权归属确认书,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依据授权取得了涉案漫画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对侵犯其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土豪漫画”×××、“奇妙次元漫”微信公众号以及“土豪次元漫”微信公众号的版权方或账号主体均为被告,点击“奇妙次元漫”微信公众号的相关链接,可以进入“土豪漫画”手机端及“奇妙漫画”手机端,点击“土豪次元漫”微信公众号的相关链接,可以进入“土豪漫画网”手机端,扫描“土豪漫画网”及“奇妙漫画网”中的二维码,可以进入“奇妙次元漫”微信公众号,“奇妙次元漫”微信公众号的原注册名称为“奇妙漫画”,且上述各端口发布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土豪漫画”×××、“奇妙次元漫”微信公众号、“土豪次元漫”微信公众号及“奇妙漫画网”、“土豪漫画网”均为被告经营管理。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经营管理的“土豪漫画”×××、“土豪漫画网”网页端及手机端、“奇妙漫画网”网页端及手机端,向公众提供涉案漫画作品《DOLO命运胶囊》,并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奇妙次元漫”、“土豪次元漫”中设置上述侵权网站链接,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的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的相关链接及图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漫画作品的整体创作难度及独创性程度、侵权话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进行公证取证的必要支出等因素,酌定为人民币4万元。
被告深圳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XX公司涉案漫画作品《DOLO命运胶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人民币2800元,被告深圳XX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元,被告深圳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北京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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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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