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中追回货款
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1)鲁0305民初2832号
原告:泰安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X;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x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在开庭过程中被告要求调解,当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21年6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37897元(已当庭过付);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x
书记员:时xx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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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