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尤XX在吸毒人员赵X的要求下向其提供贩毒人员罗X某的联系电话,但未参与赵X与罗X某之间的毒品交易。尤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1月补查重报。为此,尤XX的父亲委托张璐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经过】
事发后,尤XX家属委托张璐律师代理本案处理相关事宜。张璐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复制了所有案卷材料,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并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与检察官沟通交流,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尤XX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检察院采取了张璐律师关于尤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建议对其作出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尤XX不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本案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2、本案是否具备不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的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规定表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尤XX从始至终就没有为赵X代购过一毫克的毒品,她唯一与罗X某贩卖毒品这一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就是在双方交往期间,她是明知罗X某既贩毒又吸毒却没有加以制止。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将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不主动上报的人就直接认定为构成犯罪的。故尤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尤XX的行为不存在毒品犯罪事实,且现阶段的证据并未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要求,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要把态度放到第一位,一定要仔细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否则“刑事”辩护真的成了“形式”辩护。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尤其生命权是极其宝贵的,作为一名法律人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和利益,让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其他取保候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永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