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
2019年4月11日,被告丽江XX公司的代表李X与原告张X签订《场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山的香菇场地一次性转让给被告,转让费70000元,菌棒款总计196439元,约定2019年4月30日左右支付10万元菌棒款,尾款于2020年1月30日前付清。双方在协议4.3款约定:“甲方(即原告,下同)在把场地转让给乙方(即被告,下同)的同时,甲方必须在同等酬劳下协助乙方场地的各项工作,时间暂定一年,如不是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甲方提出半道退场,乙方有权拒付菌棒尾款和最后一个月的酬劳。”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7万元转让费及10万元菌棒款,剩余96439元菌棒款未支付。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7600元。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酬劳,原告于2019年8月17日离场,后因双方酬劳纠纷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报警,被告于2019年12月28日付清原告酬劳尾款14948元。
法院判决:
驳回反诉原告丽江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律师积极代理原告的本诉与反诉,通过法理和清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为原告(反诉被告)主张到了合法权益。
其他买卖合同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